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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2021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应当具备哪些功能?
根据《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交海规〔2020〕10号)第十九条的规定:
  2021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应当具备机器处所油污水船上储存、交岸接收处置的功能,不得排放机器处所油污水。
要点:2021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应具备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