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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哪些范围?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交政研发〔2018〕181号)第二条的规定:
  在交通运输领域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统称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移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对于重点领域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标准的失信主体,可列入信用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以下统称重点关注名单),加强监管。
要点:《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