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防森林火灾发生,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河源市森林防火工作问责制》(河委办发〔2015〕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职人员森林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的通知》(河纪发〔2013〕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9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
二、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须将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30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区全年禁止野外用火,在森林防火区野外严格禁止下列7种行为:(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在森林防火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以上行为之一的,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此外,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禁止野外用火的命令期间,拒不执行命令野外用火的,按照《治安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拘留。肇事者属未成年人、智力障碍人士、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追究其监护人的责任。
三、护林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巡山护林及防火宣传工作,及时处置火情。发生森林火灾,各级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要做到快速反应、科学扑救、积极消灭。
四、发现森林火情,广大人民群众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当地公安机关尤其是森林警察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侦破山火案件,严厉打击山火肇事者;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及村委会要及时组织扑救。
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职人员森林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的通知》(河纪发〔2013〕4号)规定:凡我市公职人员(含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干部职工和村居委干部及护林员)在我市辖区范围参与扫墓,野外用火活动引发森林火灾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追究该公职人员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责任;中小学生引发森林火灾的追究该学生所在学校校长责任。
六、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河源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025年9月1日
典型案例
1.和平县贝墩镇森林火灾案例。2025年1月9日上午10时许,贝墩镇石村村发生森林火灾。经查,是当地村民朱某某(男,66岁)在家旁边清理杂草将杂草烧掉,因刮大风导致烧杂草的火往山上燃烧,从而引发山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为38.46亩。县公安局依法对朱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此案件已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东源县黄村镇森林火灾案例。2025年3月2日15时许,县公安局接县应急指挥中心报称黄村镇欧屋村径口山发生森林火情,接案后派出民警到现场查处。经县公安局查明,该起森林火灾为群众刘某权焚烧杂草引起。此次火灾造成过火面积293亩,受害森林面积49.1亩,已达到刑事标准,县公安机关已于2025年3月4日对刘某权进行刑事拘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失火罪判处刘某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3.连平县三角镇森林火灾案例。2024年12月15日凌晨,三角镇桐岗村村民刘某恩在桐岗村寨顶山场随手将烟头丢在新坟墓边,导致引发森林火灾。经县公安局侦查,此次火灾过火面积136.7亩,受害面积42亩。县公安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恩采取刑事拘留措施,12月20日提请逮捕,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县纪委监委介入立案审查调查,对森林火灾中的10名相关责任人(县管及以下干部10名,解聘2名聘用人员)和责任单位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4.龙川县铁场镇森林火灾案例。2024年3月22日,铁场镇通亨村村民钟某强在通亨村吊石下扫墓烧纸钱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和县政府禁火令,当地政府根据相关规定给予钟某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并对其口头警示教育。
5.紫金县蓝塘镇森林火灾案例。2025年1月29日0时许,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接县森防办来电报称蓝塘镇白沙村发生山火,立即派出民警赶赴现场调查。经查:山火肇事者是蓝塘镇白沙村村民黄某山,其于2025年1月28日23时许,在蓝塘镇白沙村家中门坪燃放烟花,燃放的烟花掉落在其家旁的大窝山岭杂草处,不慎引燃杂草造成山火。经鉴定:过火面积4.8亩,其中有林面积4.8亩,烧毁有松、杂树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29元。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山火肇事者黄某山作出行政拘留10日。
6.东源县上莞镇野外违规用火案例。2025年1月21日19时30分,上莞镇仙湖村村民杨某在林区(茶园)内堆烧杂草时,引发森林火情。杨某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和县政府禁火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的罚款;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