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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河源市安全生产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28 16:00:27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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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安全监管局:

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为进一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现将河源市安全生产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河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27日

河源市安全生产领域守信激励与

失信惩戒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的要求,进一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客观地反映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状况,引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3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 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对象

第二条 纳入安全生产守信激励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三)3年内未受到安全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四)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一级水平;

(六)没有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惩戒对象的记录。

第三条 被国家应急管理部评定为上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直接列入安全生产守信激励对象。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失信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含本数)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十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应当列为严重失信行为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守信激励措施

第五条 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对纳入守信激励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制订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通过申报有关资料,直接延期一个许可周期。

(三)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四)优先参与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

(五)作为安全生产典型示范企业加以宣传推广。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有规定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于每月3日前报送市安全监管部门汇总及审核,市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于每月5日前逐级报送到省安全监管局审核 。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守信激励管理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期限为3年。管理期限届满前,其条件仍满足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可按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提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告知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由安全监管部门逐级报送至省安全监管局。对不符合守信激励条件的,及时移出守信激励对象管理,并通报相关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全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报送虚假信息等不当手段取得激励资格的,在移出守信激励对象管理的同时,纳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黑名单”管理。

第十条 全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守信激励对象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发改委等42部委《印发 <关于对出入境检疫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76号)的有关规定 ,分别落实各项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 全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守信激励信息管理制度,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规范信息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对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严肃问责。

第十二条 加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鼓励举报守信激励对象的违法失信行为。举报经查属实的,对举报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章 失信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制定并落实以下措施:

(一)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二)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三)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要求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

(四)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五)不得将其纳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评先评优对象;

(六)不得为其出具有关上市、融资、评先评优等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第十五条 全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建立失信惩戒信息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月3日前将本地区上月拟纳入失信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及开展失信惩戒情况报送市、省安全监管局审核。

第十六条 失信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失信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含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移出申请,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核验收。

第十八条 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发改委等42部委《印发 <关于对出入境检疫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76号)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 市安全监管局建立失信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问责和公开机制,把各县区和相关部门开展惩戒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要严肃问责。

第二十一条 对纳入本地区失信惩戒或守信激励的对象,市安全监管局每半年将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同时推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