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督促涉氨制冷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安委办明电〔2016〕19号
转发关于督促涉氨制冷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安委办:
现将省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督促涉氨制冷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粤安办〔2016〕2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于6月3日前传真填报落实情况。
河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