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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丰江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巡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26 09:03:13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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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源城分局、东源分局,广东省河源生态环境监测站:

  现将《新丰江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5日



新丰江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巡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精神,为切实加强新丰江水库水环境保护,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高质量发展,防范水污染事件的发生,结合新丰江水库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巡查目的和范围

  通过巡查,加强新丰江水库日常动态管理,层层落实新丰江水库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全面提高新丰江水库环境保护管理水平,确保新丰江水库水质稳定保持地表水I类标准。巡查范围包括新丰江水库库区,重点是新丰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二、巡查工作执行主体和频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东源分局牵头,联合库区乡(镇)政府结合河长制湖长制负责开展巡查工作,对辖区内新丰江水库库区开展每月不少于一次的重点巡查。

  三、巡查内容

  重点巡查在新丰江水库库区范围有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保护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行为,有无其他可能影响和危害水源地水质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设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

  3.排放、倾倒、堆放、处置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及其他废弃物;

  4.从事船舶制造、修理、拆解作业;

  5.利用码头等设施或者船舶装卸油类、垃圾、粪便、煤、有毒有害物品;

  6.利用船舶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7.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行;

  8.其他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二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1.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从事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施用化肥农药的种植以及旅游、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3.停靠与保护水源无关的机动船舶;

  4.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其他对水质有影响和危害的事项。

  四、巡查工作要求

  (一)每次巡查要做好详细现场记录,认真填写《河源市新丰江水库环境保护巡查记录表》。巡查记录表内容要详细,重点要突出明确,必要时可绘图、拍照、摄像,做到巡有记载、查有依据(文字、照片、摄像等)。

  (二)巡查人员要认真执行饮用水源地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巡查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认真细致扎实开展巡查工作,对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巡查结束后,就巡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突出问题和需要及早采取预防措施的问题,及时向属地县区政府丶市河长办和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书面报告。

  (三)建立水源地巡查情况报告制度,各巡查部门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属地县区政府丶和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巡查报告,巡查报告应对巡查组织情况、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或建议进行详细说明,以利于政府根据情况协调各相关部门解决问题。

  (四)对巡查中发现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按照《河源市新丰江水库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属地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处理。


  

附件.河源市新丰江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巡查记录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