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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新规:行政行为违法,行政机关须自行纠错
发布日期:2026-09-08 09:34:04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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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河源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印发《河源市关于自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机制,明确要求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必须“有错必纠”,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谁来纠?原作出机关负责,职权变更的由继任机关承接

《实施意见》明确,违法行政行为由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自行纠正;若原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发生变更,则由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承担纠正责任。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不明确的,由组建原机关的行政机关或所属人民政府负责纠正。

纠什么?八类情形须启动纠错程序

《实施意见》列明了行政机关应当主动纠正的八类违法情形,包括: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依据不合法;超越或滥用职权;明显不当;行政协议订立履行违法;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纠正的情形。行政机关在收到法院败诉风险提示、复议机构纠错建议,或处理群众投诉、信访等工作中发现上述问题的,均须依法启动纠错程序。

怎么纠?规范流程+分类处置,兼顾公共利益

纠错工作须履行调查核实、审慎决策、作出决定、送达告知等法定程序。对重大疑难案件,可邀请法律顾问、专家参与研判;作出纠正决定前,必须充分保障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在纠正方式上,《实施意见》分类施策:主要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等情形予以撤销;内容不当或适用依据错误予以变更;文字错误或轻微瑕疵予以补正。同时贯彻利益权衡原则,若撤销会给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可不予撤销但须采取补救措施或依法赔偿。

不纠怎么办?监督问责倒逼落实

《实施意见》强化监督保障,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加强与法院、复议机构的协作联动。对依法应当纠正而未纠正,导致原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或法院撤销、确认违法的,将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该《实施意见》的出台,是河源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制度成果,标志着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工作步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将为推动河源绿色崛起提供坚实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