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部门集约 > 河源市司法局 > 司法动态
局长解读|罗良海:《关于实施“护薪”行动全力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新规解读
发布日期:2019-08-08 09:47:09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字体大小: 默认】  分享



    近日,多部门联合发布的一个关于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称为“护薪”行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于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护薪”行动全力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出台背景

    《通知》很明确的阐明了: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解决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调解结案难、调查取证难、裁审衔接难等问题,完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相互协调、有序衔接的多元处理机制,依法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决定实施“护薪”行动。

所以这个通知具体来说有两个目的:

    一是切实解决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调解结案难、调查取证难、裁审衔接难等问题;

    二是要完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相互协调、有序衔接的多元处理机制。 

    具体措施

    《通知》明确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方针,主要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一是加大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推行劳动争议仲裁建议书、司法建议书制度,多种方式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在协商解决争议中的作用,提高协商和解成功率。

    二是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特点引导当事人灵活选择调解方案,特别是加强调解与仲裁衔接,要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仲裁审查申请要当场受理,并将处理时限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的五个工作日缩短为三个工作日,切实提高审查效率,增强调解协议执行力。

    三是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调处。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订应急工作预案,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时介入,通过主动约谈用人单位、引入社会力量等措施强化调解效果。

以上的这些措施是一个源头上的预防,通过争议双方当事人自主协商或者第三方居中调解化解劳动争议,将我国“和为贵”的传统文化理念与说服疏导“息诉止讼”的柔性化调解手段结合起来,更好的、更彻底的、更有效的来保护我们农民工朋友的合法权益。 

    提高劳动争议仲裁质效

    另外《通知》还要求进一步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质效。

劳动仲裁是解决农民工工资争议纠纷的一个重要途径,劳动方面的争议一般如果协商、调解不了,要走法律程序的话,是要先申请劳动仲裁的,所以仲裁的质效也是十分重要。

    《通知》明确,通过以下途径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质效:

    一、要集中办结超审限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案件。《通知》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订工作方案,组织辖区内仲裁委员会对2019年7月31日以前超审限未办结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组织精干力量采取优先调解、优先开庭、优先裁决等措施加快办理。要通过倒排时间表、记账销号等方式加强督查督办,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于2019年9月30日前全部办结,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超审限现象。各地要在10月15日前,将仲裁机构处理超审限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情况统计表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调解仲裁管理司。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一般的劳动仲裁案件是要在受理后45日内审理完毕的,案情复杂需要延迟,是需要经过批准,并且通知到当事人的。

    《通知》要求,各级仲裁机构要加班加点,既要保证办案质量,又要限期办结以前超审限未办结的案件。

    二、要畅通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绿色通道”。仲裁委员会要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实行全程优先处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天申请,当天立案,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人员、答辩、举证、开庭等事项一次性通知当事人。加强庭前调解,可设置专门庭前调解机构、配备专门调解人员,立案时同步开展调解。落实简易处理规定,对简单小额案件实行速裁制,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置专门速裁庭。仲裁庭可通过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采用简便方式送达有关仲裁文书等措施,将审限缩短至三十日内。

    通过全程优先处理,当天申请、当天立案,实行速裁制、将审限缩短至三十日内,从这些规定中能感受到强烈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决心,一些不依法依规支付农民工朋友的用人单位一拖再拖,那劳动仲裁就破解用人单位的拖,迅速解决纠纷,让农民工朋友尽快拿到应得报酬。

    三、要增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处理效果。对农民工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农民工的申请依法主动予以收集。对同时涉及拖欠工资和其他仲裁请求的案件,可引导农民工就工资请求先行调解,依法发挥终局裁决、先行裁决、先予执行等制度效能,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仲裁终结率。严格落实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组庭、送达等规定,稳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对涉及劳动者人数较多、涉及金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广的案件,仲裁机构负责人要挂牌督办。

    劳动争议类的案件中,案件证据多是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也受文化程度、行业习惯的一些问题,农民工难以自行去收集到证据,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民工的申请依法主动予以收集证据,可以说解决了农民工在这类纠纷中存在的最大的问题。

    四、要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人民法院共同研究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的重点问题,形成类案指导口径,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人民法院在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中,对仲裁庭已依法质询、质证的证据,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以外,可不再予以当庭质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已自认的事实,在审理中又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依法提交或拒不提交的证据,除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人民法院可不予采纳。有条件的地区,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仲裁和审理需要,建立相互协助查证制度,以便及时调取、查证相关证据材料。积极推动和落实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案件保全、执行联动等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建设,确定专人负责,做好案件材料传递、信息互通等工作。

    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所以把仲裁和诉讼进行更好的对接也十分重要,对在仲裁中已经质证的证据,自认的事实不再重复调查,简化了诉讼程序,降低了农民工朋友参与诉讼的难度。 

    法院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处理措施

    《通知》要求法院方面:

    一是完善案件审理机制。畅通立案“绿色通道”,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受理有工资欠条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进一步畅通农民工当事人维权渠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主动依职权调查,充分考虑农民工举证能力不足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和小额速裁机制功能,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二是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将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作为重点民生案件纳入速执程序,优先安排人力、物力,用足、用尽执行措施;规范裁审执行程序衔接,强化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力度,保障仲裁处理结果落实落地;及时给予执行救助,保障困难农民工生活等。

    三是落实案件保全规定。对农民工追索工资案件申请财产保全的,一般不应要求担保;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对农民工在仲裁阶段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快速审查并及时作出裁定等,有效保障案件执行。 

    农民工朋友受文化水平的限制,维权意识、证据意识较薄弱,对法律知识了解的不也多,今天分享的《关于实施“护薪”行动全力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可以说多方面的、全程的为农民工朋友解决欠薪问题作出了规定,力度之大,措施之多相信能够更好的解决我们辛苦的农民工朋友的工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