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广大水产养殖企业(养殖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于2024年2月19日联合发布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 44/2462-2024)(以下简称《标准》)。《标准》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的水产养殖项目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现有项目自2026年5月1日起执行。为保障《标准》顺利实施,加强养殖池塘尾水治理,促进我市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具体治理要求
(一)治理标准。《标准》适用于水产养殖单位的养殖水面30亩及以上的池塘养殖,以及工厂化养殖等封闭式水产养殖的尾水排放管理。水产养殖单位的养殖水面小于30亩的池塘养殖,尾水排放管理参照《标准》执行。2026年5月1日起,所有水产养殖尾水排放须符合《标准》中规定的限值要求(包含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等指标)。
(二)治理模式。各养殖企业(养殖户)需在《标准》实施前自行选择符合规范要求的治理设施完成尾水治理,同时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的相关要求,规范设置尾水排放口。
二、明确法律责任
自2026年5月1日起,对超标排放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推进绿色养殖
为共同保护环境与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请积极遵守以下规范:
(一)严守生态红线。在养殖活动中不得侵占或破坏生态保护区域,如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
(二)合规使用土地。确保养殖活动符合土地性质和规划用途,不得超范围占用集体土地,杜绝改变土地性质的违规行为。
(三)规范清塘作业。清塘时需有序排放水体,并对废水进行收集与必要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同时做好相关记录。
(四)做好台账登记。建立完善生产管理档案,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如实做好生产、用药、销售三项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五)规范投入品使用。选择正规渠道采购苗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加强储存管理,严格遵守使用规范,建立使用记录。
(六)升级养殖设施。主动开展并按时完成池塘标准化改造,保障尾水处理设施有效运行,实现尾水长期稳定与达标排放。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推进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既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也是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请广大水产养殖企业(养殖户)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定责任,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工作,结合自身养殖品种、模式和规模,在《标准》实施前自行选建适宜的尾水治理设施,确保尾水稳定达标排放,共同促进我市水产养殖业绿色转型升级。如需技术指导,可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技术支持需求。
感谢您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河源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17日
粤公网安备 441602020001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