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行政复议?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某个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的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认定并作出裁决的一种活动。
2、行政复议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
答: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3、什么是行政相对人?
答:行政相对人就是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5、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6、哪些情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答:(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后会对自己更加不利吗?
答:不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8、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9、行政相对人超过复议申请时限可能导致的后果是什么?
答:超过复议申请时限原则上丧失复议申请权。
10、哪些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申请人?
答: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11、行政复议一般应向哪些机关申请?
答:(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12、行政复议受理与行政诉讼受理有何关系?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13、申请行政复议收不收费?
答: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不需要交费。
14、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15、什么是行政复议前置?
答: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特定权利时,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16、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哪些救济途径?
答:一般情况下,行政相对人自知道权益被侵犯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才可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17、行政复议的审查原则是什么?
答: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18、行政复议决定有什么法律效力?
答: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何时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于何时开始施行?
答:《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20、行政复议申请有哪些方式?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答:行政复议申请有两种方式:一是书面申请;二是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印章和制作申请的时间。
21、哪些事项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答:行政机关作出的以下行政行为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 国防、外交等行使国家主权的行为;
(二) 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授权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
(三) 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包括工资、福利、人事任免、职务升降、机构变更等决定。不服这类行为,可以通过依照公务员法或监察法申诉,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四)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调解、裁决。不服这类行为,可以通过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解决,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五) 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行使刑事执法职权的行为;
(六)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七) 针对同一个行政组织的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事项;
(八) 已经按照行政复议程序或者行政诉讼程序处理终结的行政行为。
22、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何确定被申请人?
答:根据《行政复议法》,对这些特殊情况,应当如下确定被申请人:
(一) 对地方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政府派出机关为是被申请人;
(二) 对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按两种不同情况确定行复议被申请人。第一种情况,派出机构依法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是该派出机构自己。第二种情况,派出机构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的,该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在法律上被认为是设立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被申请人就是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
(三) 对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被申请有是该授权执法组织;
(四) 对两个以上行政组织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服的,该两个以上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组织是共同被申请人;
(五) 对被撤销的行政组织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继承其行政职能的行政组织的上级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其职能消失的,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是被申请人;
(六) 对受委托执法组织在受委托权限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作为委托方的行政组织是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