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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民政局关于开展规范社会组织法人治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07 08:41:33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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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全性社会组织:

为深化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规范社会组织法人治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决定从4月至9月在全性社会组织开展法人治理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我社会组织发展迅速,数量大幅增加,在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养老、社会工作等领域发挥较大的作用。但一些社会组织法人治理不健全不规范等问题,出现不接受依法监管、不按章程开展活动、不落实信息公开等行为,损害服务对象合法利益;有的社会组织内部制度不健全、不落实、不透明、不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报告,负责人擅自决定,“一言堂”现象突出、内部矛盾激烈;有的社会组织长期未开展业务活动,长期无法联系,成为“僵尸”组织,挤占社会公共资源,降低社会组织公信力。针对我社会组织的突出问题,今年全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对“僵尸”组织,以及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利用行业评比表彰、执业资格认证进行乱收费、乱设分支机构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特别是对与非法社会组织合作开展活动的,将依法依规从重予以处罚。

   通过深入开展规范社会组织法人治理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清理一批名存实亡、长期未开展活动的“僵尸”社会组织,健全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制度,不断提升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树立一批品牌社会组织,逐步建立使命清晰、政社分开、依法自治、运行高效的现代社会组织制度。各社会组织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规范自身出发,主动开展自查自纠,配合开展整治工作。对在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中工作突出、运作规范、治理良好的社会组织进行重点指导和培养,发挥榜样引领、先进带动作用,宣传和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在全社会组织中树立标杆,建设品牌。

    二、整治范围

    河源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的全性社会组织。

    三、整治内容

   (一)规范法人治理

    1.制定、修改和核准章程是否履行规定程序,章程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2.是否按章程规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治理机构;是否按时换届、按章程履行职责并发挥作用。

    3.是否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管理,按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登记手续。

    4.是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人事管理、资产管理、重大活动管理、分支机构管理、证书印章管理、信息公开等内部管理制度。

    5.章程是否体现党建内容,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档次是否超过4级。

    (二)规范业务活动

    1.开展业务活动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2.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是否批准,举办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或者备案。

    3.重大业务活动等事项是否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通过。

   4.是否主动向社会公开章程、登记证书、收费许可证、年检年报;是否按规定公开基金会及慈善组织的捐赠收入、支出、公益慈善活动等情况;是否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

    (三)规范财务管理

   1、是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2、财务收支、票据使用、资产管理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财产是否在举办者、捐赠人、负责人中分配,盈余是否分红等。

    四、方法和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45)。各社会组织对照整治内容3个方面的重点,结合自身实际,逐条逐项进行自查自纠。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时限。

   (二)现场检查阶段(5月至6月)。将联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按照不低于4%检查量开展现场检查和抽查审计工作特别是对2019年度社会组织年报第三方机构监测评价中存在问题较多的社会组织进行重点检查和督促整改。

   (三)整改提高阶段(7月至9月)。社会组织通过建章立制、规范行为、履行承诺等方式于9月底前完成整改,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将视整改情况对社会组织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评价,并视情通报表扬和批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社会组织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迅速成立工作专班,安排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实把此次整治工作作为给自身的一次全面“体检”,为下步更好发展打下基础。

   (二)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各社会组织认真对照自身实际,做好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58日前,填写《规范社会组织法人治理专项整治自查自纠表》(见附件),同时,将理事会决议的专项整治自查自纠总结材料,经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监事长/监事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我局。总结内容包括自查自纠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等。

(三)自觉配合检查监督。在开展现场检查或审计时,各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监事长/监事、财务负责人全程参与,并配合检查要求;社会组织对检查组指出的问题予以记录确认,事后及时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报检查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


附件1.规范社会组织法人治理专项整治自查自纠表(社会团体)

                     2.规范社会组织法人治理专项整治自查自纠表(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3.规范社会组织法人治理专项整治自查自纠表(基金会及慈善组织)



河源市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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