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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科学技术局 河源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河源市联合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19 16:37:16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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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源城区科学技术局、江东新区经济促进局、市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各县(区)财政局,有关单位:

  《河源市联合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反映。


  河源市科学技术局                       河源市财政局

2021年1月18日


河源市联合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源市联合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的管理,进一步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和杠杆效益,加强科技要素和金融创新结合,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及产业化,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河府〔2019〕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源市联合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是指由河源市人民政府设立,用于推动我市科技金融工作的专项资金。风险准备金资金来源:1.市、县(区)财政性资金;2.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

  第三条 风险准备金以专户形式存放于银行,该专户为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仅作为风险准备金存放及代偿支出账户,实行双印鉴管理。风险准备金所有权为市、县(区)财政局(不含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部分)。

  第四条 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含孵化器在孵企业)的贷款支持,对合作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本息损失进行有限补偿。

  第五条 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经济、产业政策,坚持“政府引导、增信服务、风险共担”的原则,引导金融及金融服务机构共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成立风险准备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其成员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管委会、江东新区管委会、人行河源中支等单位共同组成,市科技局主要领导任管委会主任,分管科技金融工作领导任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分别任副主任。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科技发展规划与产学研结合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风险准备金补充资金方案和变更风险准备金规模。

  (二)确定和变更风险准备金的合作金融机构。

  (三)制定和修改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及日常工作规范。

  (四)核准风险准备金准入条件。

  (五)审议合作金融机构开展增信贷款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

  (六)贷款的风险准备金补偿损失确定、偿付和核销坏账。

  (七)监督风险准备金增信贷款的使用效益情况。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科技局负责总协调,统筹管理风险准备金。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协调解决风险准备金的设立、运作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等工作;委托河源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加挂广东省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河源分中心)作为风险准备金受托管理机构,开展具体业务。

  市财政局负责对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参与风险准备金中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部分的管理工作。

  (四)市金融局、人行河源中支按各自职能负责对金融机构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督促合作金融机构创新中小企业信贷产品和服务,人行河源中支对符合要求的合作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优先提供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等资金;人行河源中支开展的银行机构综合评估上年度评估结果为B+及以上的银行机构,将纳入管委会审核合作银行机构名单中进行择优挑选。

  第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承担风险准备金账户的开立、管理、资金核算管理。

  (二)负责管理风险准备金的结算专户和会计账务。

  (三)负责审核河源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的企业评级信息,开展企业尽职调查,办理贷款项目的推荐手续。

  (四)会同合作银行开展对科技信贷项目贷后跟踪工作,办理风险准备金代位清偿,协助金融机构进行债务追索以及核销担保损失的具体事项。

  (五)定期向管委会报告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合作金融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作为风险准备金的存放机构;执行经管委会批准的增信贷款业务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向管委会报告有关授贷企业贷款使用情况。

  (二)提供不低于风险准备金10倍数额的授信额度。

  (三)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或类信用贷款服务。信用贷款是指无抵押、无质押贷款,包括银行为企业发放的无质押、无抵押、保证担保类贷款;类信用贷款是指银行在企业提供一定抵质押物基础上,发放超过规定抵质押率的贷款或企业以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等方面作为质押取得的贷款。

  (四)贷款额度、贷款利率等条款内容由借贷双方在合法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

  (五)对风险准备金推荐企业按金融机构相关规定独立审批,做好风险防范,借款合同签订完毕后,贷款行应将相关合同文本抄送风险准备金管理委员会。

  (六)负责风险准备金准入企业贷款的审查、发放和管理。

  (七)提请管委会审议风险准备金的偿付和核销坏账;负责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不良贷款的追收,落实诉讼或仲裁,办理风险准备金代偿手续。

  (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九)根据本办法,按相关规定比例、程序扣划、分账、审核、监督风险准备金账户。


第三章 风险准备金规模和期限

  第十条风险准备金由市、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江东新区管委会财政性资金以及省级科技专项资金共同组成,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并根据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情况,每年适量增加风险准备金的存放量。

  第十一条 其他功能性质类似、支持方向基本相同的财政性资金,可在符合有关资金使用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加入风险准备金。

  第十二条 风险准备金设立期限暂定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后,市、县(区)财政出资部分,由市财政按追偿实际结余退还市、县(区)财政部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部分,由市财政按追偿实际结余退还省财政部门。


第四章 风险准备金的适用范围

  第十三条 风险准备金适用于河源市辖范围,用于推动我市科技金融工作开展,主要用于代偿合作金融机构对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损失。

  第十四条 风险准备金适用的贷款对象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含孵化器在孵企业),同时,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注册地为河源市的企业法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

  2.企业注册时间2年以上或实际控制人从事相同行业2年以上(孵化器在孵企业可适当放宽至1年);

  3.具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的融资需求和资金使用计划;

  4.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信誉良好;

  5.非高污染、高耗能及产能过剩等国家和省、市限制发展行业的企业;

  6.原则上经营实体、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可处置财产净值合计不低于300万元(含300万元),经营实体、实际控制人无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7.具备组织实施项目研发的能力、创新人才、管理团队以及符合科技部门要求的科技创新发展方向。

  第十五条 风险准备金适用的贷款对象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任一科技条件:

  1.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企业;

  3.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

  4.河源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后备库入库企业;

  5.科技部门主办的国家、省级或者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或入围省级以上行业决赛的企业;

  6.近3年获得国家、省、市或区科技项目立项的企业;

  7.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不含外观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


第五章风险准备金运作程序

  第十六条 风险准备金贷款程序如下:

  (一)申报。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河源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发起企业综合能力评价,按要求填写相应信息、上传相关附件资料,并提交相关纸质佐证材料(营业执照、近两年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纳税证明及人民银行征信证明等)。

  (二)审核。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联合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在河源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的综合能力评价信息进行现场尽职调查,并将审核结果报管委会成员单位备案。

  (三)推荐。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根据企业意向,向合作银行发出《河源市联合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贷款项目推荐书》。

  (四)备案。合作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并报管委会备案(贷款发放时间为评级结果生效前90日内的,可补录备案)。

  第十七条 贷款额度及期限

  (一)风险准备金对单个准入企业承担的贷款风险一般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无质押、无抵押、保证担保类贷款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单个准入企业贷款每年不超过一笔,贷款期限不超过36个月。上笔贷款未还清的以及出现第十八条(五)情形的,不受理企业新贷款申请。

  (三)各县(区)贷款额度不超过所出资风险准备金的10倍,额度用完后需追加风险准备金方可继续申请新的贷款。


第六章 风险补偿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风险控制及代偿

  (一)企业获得风险准备金的贷款只能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采购原材料、自主创新、技术改造等开支,严禁用于转借他人和资本市场上的投资等方面开支。如发现企业挪用或改变贷款用途的情况,管委会有权要求合作银行提前向企业收回贷款,并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二)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预警信息互通机制,每半年应向管委会报送信贷企业的经营等情况,并对贷款企业的以下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1.资产负债率较贷款初期上升20个百分点以上;

  2.流动比率较贷款初期下降20个百分点以上;

  3.企业主要股东或实际控股人发生变更;

  4.存在虚增实收资本、抽资逃资现象;

  5.存在违法经营或经济、法律纠纷;

  6.企业出现潜在风险损失的现象。

  当出现以上一种或多种情况的,合作金融机构应及时通报市管委会,共同商讨应对方案,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

  (三)当企业出现贷款逾期时,合作银行应立即停止发放新的贷款业务并及时告知管委会,后续视情况恢复贷款业务。

  (四)当发生贷款风险代偿时,风险准备金承担部分先由使用企业所在辖区出资部分进行补偿,不足部分再由省市联动风险准备金补充。如合作银行为企业发放贷款额度超过管委会核定额度,超出部分由该银行自行承担风险。具体承担比例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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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合作银行对借款人追偿按本办法确认的贷款,追偿所获资金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按风险承担比例退回相应的风险准备金到专用管理账户。 

  风险准备金承担最大贷款损失为风险准备金的累计余额。当余额不足于承担贷款损失补偿时,不足部分将由合作金融机构承担。

  (六)风险准备金代偿是对合作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不能视为代企业履行还款义务,不影响合作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金额及担保物权金额,贷款企业仍有义务向合作金融机构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合作金融机构有权就全部欠款向企业提起诉讼或仲裁。合作金融机构应在与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明确。

  (七)本办法所称代偿金额是指合作银行在贷款企业发生不良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立案时:

  1.贷款逾期后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的贷款本金以及逾期后不超过30天利息;

  2.贷款到期前如有积欠利息超过三个月,则指不超过90天的利息以及未偿还的本金;

  3.提前终止借款合同的情况下不良净损失参照第十七条第(七)款第1项的规定;

  4.以上代偿中代偿利息最长不超过90天。

  (八)贷款损失补偿程序

  1.申请。当贷款企业贷款发生不良后,经合作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确认为不良贷款的,合作金融机构应启动法律追索程序,并向管委会以书面形式提交代偿申请及相关材料。

  2.核实。生产力促进中心对代偿申请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核实结果报管委会审核。

  3.审批。管委会成员单位市科技局向其他成员单位以征求意见的方式(必要时组织召开会议)对代偿项目、代偿金额等进行核定,并公布核定结果。

  4.代偿。生产力促进中心与合作银行根据核定结果完成代偿划拨手续。

  5.追偿。合作金融机构负责依据合同采取追讨、清偿或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进行追偿,依法追偿所得在抵扣追偿费用后,按照“协定的比例承担损失的原则”进行清算,先回补风险准备金与合作金融机构损失,多余处置价款退还企业。

  6.确认。经法院依法处置贷款抵质押物、并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后,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可再执行财产或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本息确认为不良贷款的净损失,由管委会核销项目及金额,核销贷款准备金损失部分。

  第十九条监督与管理

  (一)管委会负责风险准备金使用的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合作金融机构的科技信贷开展情况调整其风险准备金存放额度。

  (二)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风险准备金和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的企业,按有关法律追究责任。

  (三)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负责对贷款及贷款企业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存在问题,防止出现贷款风险。当企业发生逾期不能按时偿还时,合作银行未在发生风险的30日内向管委会作出书面汇报的,管委会有权不对该笔贷款提供风险代偿。

  (四)贷款企业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风险准备金的行为,管委会和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人民银行征信黑名单,并在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2016年4月12日印发的《河源市联合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河财工〔2016〕48号)届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