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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用地和产权分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府〔2016〕46号)
发布日期:2017-07-31 14:17:44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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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府〔2016〕46号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用地和产权分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用地和产权分割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8日   

河源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用地和

产权分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精神,加快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各类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各类机构的统称,包括前孵化阶段、孵化阶段和加速阶段等,具体认定条件由市科技局另行制定。

第三条  孵化器项目建设和产权分割是指在工业用地上,以孵化器为主要建设内容,并进行产权分割出售转让的产业项目。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分别建立孵化器项目用地和产权分割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科技、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能,共同负责孵化器项目用地和产权分割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用地

第五条  孵化器项目用地按以下政策管理使用:

(一)新建孵化器项目用地。

1.市、县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每年可安排一定比例的计划用地作为孵化器建设用地,用地指标由市政府统筹安排。

2.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开发建设的孵化器,可按一类工业用地性质供地。科技部门负责提出孵化器项目产权分割与登记项目的资格要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出具孵化器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和用地红线图(孵化器用地)。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参照工业用途评估并确定土地出让价格,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在出让土地时可将科技部门关于孵化器项目建设及使用管理等要求设定为交易条件;土地供应成交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交孵化器项目发展承诺书,作为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供应合同的前提条件。

3.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应注明为“属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

(二)已建孵化器(指本办法实行前建设的孵化器,下同)项目用地。

1.在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不进行产权分割和出售转让的前提下,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发展孵化器项目的,可以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现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5年期满及涉及出售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需享受孵化器用地政策的市场主体,应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科技部门关于项目符合条件证明文件,并经登记备案后执行。利用划拨土地兴办的孵化器,如需进行产权分割出售转让,须按规定办理出让手续。

2.在工业、科教用地上建设的孵化器项目应符合科技部门对孵化器建设发展的要求,不再作为孵化器项目使用的或不符合孵化器建设发展要求的,应依法重新审核和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3.获得孵化器产权分割与登记项目资格认定的企业,携有关证明材料到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使用权证上加注“属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

第三章  资格认定和办理流程

第六条  认定条件。

(一)新建孵化器申请产权分割项目。

1.孵化器运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自身或合作单位已经建设运营过1家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1年以上;属企业单位的必须是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属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500万元以上。

2.孵化器建设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项目规划必须具备市级孵化器认定的“五有”条件,其中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并与不少于10家科技企业达成进驻意向。

3.新建的孵化器符合上述条件并被审定后,可按孵化器项目用地政策供地,在建成运营后且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孵化器(含省级科技企业加速器试点单位、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下同)才能申请享受孵化器产权分割政策。

(二)已建孵化器申请产权分割项目。

已建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的资格认定条件是孵化器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孵化器。获得认定资格后才能申请享受产权分割政策。

第七条  办理流程。

(一)省级以上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由市或县区按规定认定,其中孵化器所在地的城乡规划由市直接管理的,其产权分割项目认定由市有关部门负责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孵化器所在地的城乡规划由县区管理的,其产权分割项目认定由县区有关部门负责审核,并报县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具体程序如下:

1.孵化器运营单位提交申请资料至科技部门;

2.科技部门对申请资料初审,提出运营单位及其项目是否符合认定条件的初步意见,并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召开会议,共同审核申请单位的申请条件;

3.科技部门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报同级政府(管委会)审定;

4.同级政府(管委会)批准后,科技部门将审定合格的名单告知申请单位,并抄送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房管部门。

(二)使用财政资金和国有资本建设的孵化器申请产权分割项目认定,须经过其主管单位同意后才能申报。

(三)申请资料。《河源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用地和产权分割资格认定申请书》及其要求的孵化器介绍和附件材料;申请资料一式6份,提交复印件的,应备原件核对。

 第四章  转让对象

 第八条  孵化器项目产权分割转让对象(含再次转让)的资格。

(一)主体资格要求: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

(二)产业领域要求: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企业。

(三)入驻时限要求: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产权分割首次转让的对象应是入驻该孵化器并租用其产业用房满1年以上的科技企业;该产业用房的产权转让后,如需再次转让,再次转让的对象必须承诺按原房屋用途使用该产业用房1年以上,且在用满1年后方可再转让。

第九条  县区孵化器转让(含再次转让)对象的资格由所在县区科技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审核意见后,再到房管部门办理转让手续;以市直属孵化器的在孵企业申请作为转让对象的,提交申请至市科技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审核意见后,再到市房管部门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条  监督检查。

县区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所在县区科技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每年对入驻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核查,通过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其实际运营情况与入驻申请时约定的经营范围相符性进行确认;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其不良信息录入诚信档案。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的运营单位如发现在孵企业违法违规使用孵化场地的,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市直属孵化器由市科技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产权分割与登记

第十一条  产权分割要求。

(一)已获得资格认定的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才能进行产权分割、登记办理。

(二)规划许可。项目的建设总平面方案由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审定;房屋分割方案由房管部门审定。

(三)项目用房要求。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用房可分为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

1.产业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不得建设为类住宅形式,否则市、县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县区房管部门不予办理分割登记手续和房地产权证。产业用房允许按有关规定分割进行产权登记、销售、转让、出租,其出售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的80%,房管部门应对其自用的产业用房进行锁定,不得交易。产业用房依法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方可转让。房屋买受人可以申请办理独立房产证,符合认定条件的,并可再次转让。市、县区房管部门应在产权证上标明“非居住用途”。产业用房不得改为住宅用途,该内容应在房屋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2.配套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配套用房主要包括各项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的30%。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配套用房严禁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商业街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配套用房不得出售、转让,只能出租给进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合法市场主体(指经依法批准进入市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经济实体)及其员工。配套用房发证、施工、验收等手续均不得早于产业用房。

(四)用房分割界限。产业用房可按栋、按层、按套、按间等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转让。基本单元是指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具有明确、唯一的编号(栋号、室号)的房屋,其中固定界限应是住建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标注的分割界限,孵化器可按固定界限分割单元。

第十二条  产权分割的办理。

(一)新建孵化器。

1.建设用地和工程规划许可证。

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由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规划建设方案进行开发建设。在核发建设用地和工程规划许可证、验收合格证时,应注明“属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

2.房地产权证。

(1)新建孵化器向房管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除按《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提交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等材料外,还应提供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资格认定证明文件。房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分割方案办理房屋分割登记办证,并在权属证书中注明“属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

(2)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向房管部门申请转移登记的,除按《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科技、房管部门出具转让对象的资格证明文件。

3.土地使用权证。

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在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后,应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

(二)已建孵化器。

已建孵化器在不改变其建筑结构的情况下,可申请产权分割,主要办理程序如下:

1.房地产权证。

(1)已建孵化器向房管部门申请房屋分割变更登记的,除按《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提交房屋权属证书外,还应提供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资格认定证明文件。房管部门依据已审批的房屋分割方案办理房屋分割办证,并在权属证书中注明“属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

(2)孵化器产权项目向房管部门申请转移登记的,除按《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科技、房管部门出具转让对象的资格证明文件。

2.土地使用权证。

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在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后,应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应按照法律规定缴交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各项费用(包括税费、规费等)。

第十四条  市科技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负责按照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和产权分割的要求,对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的实施绩效进行定期评估,对定期验核评定为不良的孵化器运营单位,将暂停其享受包括产权分割在内的各项孵化器优惠政策,责令限期整改,直到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  市、县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项目的批后监督管理,不定期对项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行为按规定进行查处。开发、经营管理和使用单位不得在使用过程中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以商品住宅名义违规宣传、转让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用房的,由市、县区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河源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中央、省驻市单位,市各群团组织,市各新闻单位。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