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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5-02-21 09:26:02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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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以下简称“原民办代课教师”)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条件十分艰苦的情况下,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兢兢业业服务农村教育,为我市基础教育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延用<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教师〔2024〕1号)精神,《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粤教师〔2018〕13号)延用至2029年1月21日。

  我市《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工作实施方案》(河教〔2019〕1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于2024年2月3日到期。根据《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河府〔2020〕63号)要求,需重新制定出台相应的工作方案。

  市教育局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工作程序,根据省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延用<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教师〔2024〕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牵头对原《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分别于2024年4月8日、9月26日征求了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的意见,修改完善后于2024年11月7日至16日在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经市教育局党组会讨论、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方案》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四部门联合印发实施。

  二、《实施方案》补助发放工作目标、对象和标准是什么?

  (一)工作目标

  针对我市原民办代课教师的实际情况,向符合条件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

  (二)补助发放对象

  原民办教师:现为河源市户籍,1993年3月27日(含)以前曾在广东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编制内人员或国有企业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民办教师。

  原代课教师:现为河源市户籍,1993年3月27日(不含)—2008年8月31日期间与聘用学校、办学单位签订“聘用代课教师合同书”,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广东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编制内人员或国有企业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代课教师。

  下列人员不列入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范围:

  1.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原民办教师;

  2.2017年12月31日前已去世的原民办代课教师;

  3.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人员以及任教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被开除、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

  (三)补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按任教学期累计计算,每2个学期视为1年。工作年限总计余数为1学期的,按1年计算。工作年限根据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和审核工作核定后不再调整。

  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工作年限20-2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工作年限10-1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工作年限9年以下的(含9年),按每1年工作年限给予每人每月补助60元计算。以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动态调整补助标准。

  三、《实施方案》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该《实施方案》根据省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延用<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教师〔2024〕1号)相关要求,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明确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的范围条件、工作程序和要求。

  (二)坚持问题导向的原则。针对原民办代课教师的问题,向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

  (三)坚持与原有政策相衔接的原则。政策措施与广东省此前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的相关政策相衔接。

  (四)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省、市制定统一的政策,具体实施工作按照“属地为主”原则,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坚持只减不增的原则。在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和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固化原民办代课教师人员名单和人员总数,根据人员自然减员情况,只减不增。  

  四、部门主要职责有哪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抓好此项工作,统筹领导教育、财政、人社、卫健等部门加强组织实施、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切实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广大原民办代课教师的关怀落到实处。在落实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的同时,各县(区)要统筹考虑离岗退养的原民办教师待遇保障工作,依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适当调整其相关待遇标准。

  (二)落实工作责任。教育部门要加强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的审核确认,确保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人员情况真实准确;财政部门要做好补助资金的核算和筹措,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提供人员的参保状况;卫健部门要加强对原民办代课教师执行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监察、审计、维稳、网信、信访、公安、国安等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确保工作顺利实施。乡镇(街道)要配备原则性强、熟悉政策、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及时完成本地的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人员初审等工作。

  (三)及时发放到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要求,及时筹集发放困难补助所需资金;及时制定发放办法,细化并明确发放方式、发放渠道、发放单位、发放要求等内容,确保按时足额将生活困难补助资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手中。

  (四)加强资金管理。各级财政、教育、人社、卫健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资金支出程序,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资金跟踪问责机制,确保专款专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健局将对各县(区)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五)严肃政策纪律。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规范操作,加强监管。对有虚报冒领、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骗取补助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资格,追回相关补助资金,同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依规查处。

  (六)确保社会稳定。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落实对我市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工作和确保原民办教师群体稳定的责任主体,要按照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维稳工作层级负责制,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夯实基层维稳责任,制定完善工作预案,建立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的实施方案》原文:http://www.heyuan.gov.cn/hysjyj/gkmlpt/content/0/644/post_644354.html#3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