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之规定,现对冻结资金返还公告如下。
1.返还银行卡:6212****9615,持卡人:严广团;接收银行卡:6217****2853,持卡人:李锦烽,返还金额:20000元(人民币,下同);
2.返还银行卡:5050****1108,持卡人:任丘市鸿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接收银行卡:6228****1773,持卡人:许超,返还金额:4704元;
3.返还银行卡:6213****5809,持卡人:吕豪杰;接收银行卡:6222****5068,持卡人:谢豪杰,返还金额:19900元;
4.返还银行卡:5590****2843,持卡人:东莞市尚旭科技有限公司;接收银行卡:6222****8711,持卡人:黄秋英,返还金额:63967元;
5.返还银行卡:6229****5301,持卡人:金春兰;接收银行卡:6228****5270,持卡人:蒋力陶,返还金额:15605元;
此公告期限为三十日。如有异议,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与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林警官、曾警官联系(联系电话:0762-3330465)。
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
2025年12月9日
粤公网安备 441602020001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