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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冻结资金返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12-09 16:49:12 来源:河源市公安局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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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之规定,现对冻结资金返还公告如下。

  1.返还银行卡:6212****9615,持卡人:严广团;接收银行卡:6217****2853,持卡人:李锦烽,返还金额:20000元(人民币,下同);

  2.返还银行卡:5050****1108,持卡人:任丘市鸿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接收银行卡:6228****1773,持卡人:许超,返还金额:4704元;

  3.返还银行卡:6213****5809,持卡人:吕豪杰;接收银行卡:6222****5068,持卡人:谢豪杰,返还金额:19900元;

  4.返还银行卡:5590****2843,持卡人:东莞市尚旭科技有限公司;接收银行卡:6222****8711,持卡人:黄秋英,返还金额:63967元;

  5.返还银行卡:6229****5301,持卡人:金春兰;接收银行卡:6228****5270,持卡人:蒋力陶,返还金额:15605元;

  此公告期限为三十日。如有异议,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与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林警官、曾警官联系(联系电话:0762-3330465)。


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