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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24 10:50:50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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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残联、卫生健康局(委):

  残疾评定是认定残疾人残疾类别和等级的专业医学工作,是核发残疾人证的前提条件和唯一依据,关系到党和政府扶持救助残疾人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关系到广大残疾人的切身利益,对于持续提高服务水平、改善残疾人民生、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规范残疾评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残疾评定管理

  (一)规范残疾评定收费。要重视部分残疾人反映“评残难、评残贵”的问题,各评定机构应按照规范的就诊流程开展残疾评定工作,依据自身实际情况适当减免残疾评定费用。确需收费,应严格按照有关医疗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仅限收取普通诊查费、评定费和必要的医疗设备检查费用,不得要求申请人进行与残疾评定无关的检查。精神残疾评定收费项目原则上包括普通诊查费和首次心理精神检查费。

  (二)规范填写评定结果。评定医师要规范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经评定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评定结果”一栏中逐一填写“评定意见、残疾类别、残疾等级、评定医师”等四项内容,要求表述规范,字迹清晰,不能遗漏。其中“残疾等级”应使用大写汉字(壹、贰、叁、肆),“评定医师”应由具有残疾评定资质的医师签名,且易于辨认。经评定不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评定意见中”具体说明并作出不符合残疾标准的结论,否则,视为无效意见,残联有权要求评定机构规范完善评定结果。

  (三)加强评定结果审核。评定机构为医疗机构的,评定结果等由该机构医务管理部门审核,统一加盖医务管理部门公章。评定机构为其它专业机构的,评定结果由该机构进行审核,加盖该机构公章。评定医师和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依据检测数据分别得出的评定结果有差异时,残联应与评定医师充分沟通,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以系统结果为准。批准残联严格审批,如发现评定结果与申请人的残疾状况明显不符,或者收到举报的,应立即将情况反馈给评定机构和评定医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组织复评。申请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按程序申请复评。

  (四)严密残疾评定流程。残疾评定结束后,残疾评定表不允许直接交予申请人(或其家属、监护人),由批准残联与评定机构做好交接。残联应对本级评定机构的残疾评定审核印章和残疾评定医师签名提前备案,便于审核。为确保被评定人身份与填报信息一致,县级残联在受理残疾评定申请时,应在发放的《残疾评定表》张贴的照片上加盖印章。

  (五)强化评残便民服务。各评定机构应充分考虑申请人的身体状况,切实改善无障碍环境,为他们的残疾评定环节提供各种便利。残疾评定场地应设置明显指示标识,公共显目位置应张贴残疾评定流程和相关收费标准。条件允许的,适当增加残疾评定医师数量和残疾评定时间,不得人为设限。对于因长期瘫痪在床、无法出门等特殊情形不能到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的群众,县级残联应利用开展动态更新工作等时机,组织入户走访,经核实适合上门评残的,由卫生健康部门配合残联协调评定机构提供上门评残或集中评残服务,评定机构应积极配合,残联做好交通、经费等相关保障。

  二、完善残疾评定医师管理

  (一)做好残疾评定培训。

  1.培训内容。《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 26341-2010),《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实施手册》丛书(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共七册),残疾评定工具和系统的使用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解读等。

  2.培训组织。省级残疾评定培训由省残联和省卫生健康委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管理。省级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承担全省残疾评定医师师资培训工作,培训讲师由专家委员会推荐。地级以上市残联和卫生健康局(委)负责培训本市、县(市、区)两级残疾评定医师,培训讲师由市级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推荐,也可邀请省级专家进行培训。

  3.培训实施。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原则上每3年共同组织一轮六类残疾评定医师师资培训。各地级以上市残联、卫生健康局(委)每3年至少开展1期本市六类评定医师业务培训,如有政策规定、评定标准、评定机构和评定医师发生变更或调整的,应及时组织培训。培训结束后15天内,市残联负责将培训情况(含参加培训的评定机构和医师名单等)报省残联和省卫生健康委。

  (二)规范评定医师准入。残疾评定医师必须经过市级或市级以上的残疾评定培训,熟练掌握残疾评定标准,具备相关执业资格。残疾评定医师由所在残疾评定机构推荐,经本级卫生健康部门和残联审批,报上一级卫生健康部门和残联备案。

  1.视力残疾评定。检测人员须具有从事2年以上视诱发电位检查,或从事2年以上视野检查工作经验;评定医师须从事眼科专业工作5年以上,有主治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听力残疾评定。测听人员为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耳鼻喉科医师,以及取得国家助听器验配资质的专业人员和听力测试的专业人员,评定医师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耳鼻喉科医师或听力学专业人员。

  3.言语残疾评定。评定医师为儿科、神经内科主治医师(或以上)或者言语治疗师。

  4.肢体残疾评定。骨科、康复科、神经科临床医师,有主治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智力残疾评定。儿科、儿保科医师,妇幼保健院的医师或心理学专业从业者。

  6.精神残疾评定。具有3年及以上精神科临床工作经验,主治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量表评定基础。

  (三)规范评定医师退出。评定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残疾评定工作,评定机构应当及时遴选合适人员补充。

  1.已调离原评定机构的。

  2.未被评定机构续聘医师岗位的。

  3.确因工作需要无法继续承担残疾评定工作的。

  4.在残疾评定工作中经核实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如故意填写虚假评定意见和结果,开展人情评残、金钱评残等。

  5.不适合承担残疾评定工作的其它情形。

  三、加强残疾评定机构管理

  (一)残疾评定机构设立原则。以公办机构为主要骨干,营利性医疗机构为有限补充,各县(市、区)每类残疾原则上至少有1家残疾评定机构。

  (二)残疾评定机构增减流程。依据当地残疾评定的实际需要调整残疾评定机构数量,充分考虑群众的便利性。

  1.新增残疾评定机构。残疾评定机构的新增,由拟新增的残疾评定机构向本级残联和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本级残联和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协商指定。符合设立条件的,逐级报省残联和省卫生健康委审批。残联和卫生健康部门加强配合,残疾评定机构和医师资质的审核等以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为主,评残需求的提出、评定机构的协调、有关文件起草和资料汇总等以各级残联为主。

  报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的请示,应附送以下材料:

  (1)逐级审核情况。

  (2)拟新增评定机构的基本情况(含机构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拟任评定医师名单(姓名、职称、评定类别)及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均复印件)。

  (4)各地自行规定的其它材料。

  审批前,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将视情况派出专家组,对该机构进行现场评审。

  2.撤销残疾评定机构。如需撤销残疾评定机构,由地级以上市残联和卫生健康局(委)整理撤销说明材料,报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审批。撤销后,应根据需要及时补充新的评定机构,以免影响残疾评定工作的开展。

  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原则上每季度末对评定机构的申请进行一次集中审批。

  (三)动态管理评定机构。各评定机构应加强对所属残疾评定医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教育,要对照残疾评定工作要求和规范标准,完善残疾评定场地、设备和专业工具。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将不定期抽查部分评定机构,对不配合残疾评定工作、不按要求提供评残服务、服务态度差、投诉意见多、残疾评定医师资质和设备达不到要求,或者出现违规乱评现象的,由主管部门会同级残联向其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整改的,报请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撤销其残疾评定资格并向社会公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酌情在一定社会范围内通报。

  

       附件:残疾评定机构资格条件



  广东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2日

  




附件


  残疾评定机构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各类别残疾评定机构原则上应为二级(含)以上综合医疗机构、专科医疗机构,或者为残联系统的残疾人康复机构,有相关诊疗资质。

  (二)具备残疾评定工作所要求的场地、设备和相关工作流程,有配套的制度规定和纠纷处理机制,有专人管理评定记录及相关资料,有具体的残疾评定时间安排。

  (三)在所开展的残疾评定类别中,每个类别安排不少于2名评定医师,并能根据本机构医疗资源和当地残疾评定需求适当增加。

  (四)医疗机构的医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监管评定流程和评定结果,保证服务质量。

  二、其它条件

  (一)视力残疾评定机构。

  1.评定工具。带灯箱的标准对数视力表和儿童图形视力表、用于矫正视力的镜片箱和试镜架、排镜与针孔镜、裂隙灯、眼底镜、电脑验光仪、视诱发电位检查仪、直接检眼镜、视野和视觉电生理检查等评估工具及设备。具备视力(裸眼及矫正视力)、视野、眼科专科检查等登记表格。

  2.评定环境。设有评残所需的独立诊室,具备眼科专科检查、验光、视野、视觉电生理等辅助检查专用场所。

  (二)听力残疾评定机构。

  1.评定工具。便携式听力评估仪、纯音听力计、听性脑干诱发反应仪和声导抗仪等,有条件的机构可配备耳声发射仪和稳态诱发电位仪等评估工具。

  2.评定环境。设有专门的测听室(10平方米左右,本地噪音≤35dB A,通风、照明、温度符合国家标准)。

  (三)言语残疾评定机构。

  1.评定工具。有语音清晰度测试工具、言语能力测试工具,录音设备及相关评测用表格。

  2.评定环境。设有专门的言语评定室,室内安静,可避免听觉和视觉干扰(配备有评定桌椅)。建议配备录像设备,记录言语残疾评定过程。

  (四)肢体残疾评定机构。

  1.评定工具。骨科及神经科常用临床体检工具,如测量尺、角度计、叩诊锤、观片灯、身高计等,具备关节活动评估工具,具备神经、肌肉、骨关节等评估量表。有X线、CT或MR等影像学及电生理检查设备。

  2.评定环境。设有独立评残室或用屏风隔离出独立空间,配备检查用床、桌椅等,应充分考虑环境无障碍。

  (五)智力残疾评定机构。

  1.评定工具。有盖塞尔发展诊断量表、韦氏儿童智力量表、韦氏成人智力量表等智力评估工具。有听力、视力相关检测设备,建议配备X线、CT、MR、脑电图等检查设备。

  2.评定环境。设有专门的测评室(10平方米左右),必须保证良好的照明、通风,避免噪音和其他外界干扰,四壁勿做任何装饰,以免分散注意力。

  (六)精神残疾评定机构。

  1.评定工具。有ICD-10-AM精神障碍症状检查表、WHO-DASII量表等精神残疾评定工具。

  2.评定环境。设有独立的测评室(10平方米左右),要求安静、私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