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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一批畜禽养殖污染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6-09-01 15:04:35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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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源市是广东省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地。近年来,我市生猪出栏量稳定增长,为保障畜禽养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和流域生态环境安全,我市持续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各乡镇政府扎实推进工作,查处了一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畜禽养殖企业,为加强警示宣传,现公布4起畜禽养殖领域典型案例。

  案例一:河源市龙川县某养殖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5年3月,河源市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执法人员、监测人员对某河流域开展日常巡查,通过监测发现河流水质出现超标情况,执法人员立即沿河开展溯源,发现上游某养殖公司正在利用私设的暗管排放养殖废水,对周边水体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查处情况】该养殖公司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河源市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罚款共计30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直接负责人杨某行政拘留5天。

  【案件启示】涉案养殖公司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此类违法行为隐蔽性虽强,但违法排污必定对环境造成异常影响。执法人员通过科学监测和溯源分析,锁定污染源头,精准打击了违法排污行为,充分体现了“科技赋能、精准执法”的监管思路。同时,本案对涉案企业不仅处以高额罚款,相关责任人还依法被处以行政拘留,有效震慑了心存侥幸的排污主体,警示企业必须严守环保法律底线,任何企图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偷排污染物终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二:连平县某养殖场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向外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案


  【案情简介】2025年12月,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连平分局组织执法人员到连平县某养殖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养殖粪污经沉淀处理后抽灌上山进行山林灌溉回用,经执法人员进一步上山排查发现,抽灌上山的养殖废水形成了地表径流,一路沿着地势经小溪最终流入五禾水。执法人员随即会同环境监测人员对该养殖场周边多个点位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多项水污染物指标超出相关水质标准限值要求。

  【查处情况】该养殖场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向外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连平分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养殖场罚款4万元。

  【案件启示】资源化利用是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的重要方向,但必须确保其过程规范、去向可溯、有效消纳。本案中,该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输送过程管理粗放、土地消纳能力不足,导致粪污沿地势漫流,最终汇入地表水体,造成环境污染。这警示养殖企业,资源化利用并非“一灌了之”,必须严格对照《广东省畜禽养殖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试行)》等规定要求,完善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配套设施,确保每一滴粪污都能被土地有效吸收和利用,形成种养结合的循环养殖模式,真正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案例三:河源市和平县某养殖场未经批准非法设置入河排污口案


  【案情简介】2025年12月,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对某农业有限公司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养猪场配套建设了粪污处理设施并正在使用,但最后一级氧化塘设有管道排污口,废水经该管道排入附近河流。依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属于需要审批的“农业排口”,该公司未能提供排污口的相关报批手续,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非法设置排污口。

  【查处情况】该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未经批准非法设置入河排污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及《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在责令改正限期内主动拆除排污口,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及《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

  【案件启示】本案中,该生猪养殖场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未经法定审批不得私自设置入河排污口。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严格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相关要求,依规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办理排污许可证;同时鼓励养殖主体对养殖废水开展资源化利用,如确需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严格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入河排污口审批申请,切勿心存侥幸私自设置排污口排放养殖废水。


  案例四:河源市紫金县某合作社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案


  【案情简介】2025年10月,接到属地镇人民政府移送某合作社疑似直排污水至河流的线索后,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发现该合作社猪舍因沼气池堵塞导致冲粪废水未经处理设施处理,直接排入旁边沟渠,连同山沟水流入某河流。监测人员对猪舍正在外排的冲洗废水进行采样,结果显示多项指标超出相关水质标准限值要求。

  【查处情况】该合作社猪舍的冲洗废水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合作社罚款2.4万元。

  【案件启示】面对我市畜禽养殖点多面广的特点,尤其是部分养殖场(户)位于偏僻的山区,单靠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部门难以实现全覆盖监管。本案中,属地乡镇政府充分发挥了生态环境基层治理的前沿阵地作用,通过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移送违法线索,形成了“乡镇吹哨、部门报到”的联动监管机制,有效弥补了执法监管盲区,打通了畜禽污染防治的“最后一公里”。同时,养殖主体也应主动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定期检查维护粪污处理设施,确保正常运行,杜绝因设施故障或管理疏忽导致的环境违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