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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城一“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终审获刑20年
发布日期:2019-07-19 19:51:54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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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黎仙木等7人涉黑犯罪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黎仙木获刑20年,其他被告人获刑18年至1年6个月不等。

  2017年9月起,被告人黎仙木为谋取非法收入,伙同被告人赖瑞康等6人,成立主要以放高利贷为业务的公司,设置较短还款期限和畸高借款利率,诱骗被害人签订空白的借款合同、借条等材料,从事“套路贷”活动,并向被害人非法索债。

  在索债过程中,黎仙木等7名被告人长期在一定区域内,有组织地滋扰、闹事,采取抢劫、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暴力威胁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不仅如此,黎仙木等被告人还多次纠集多人使用上门骚扰、泼油漆、堵锁眼、用油漆喷字、送花圈等“软暴力”手段,在所涉区域内形成较为强大的心理控制,严重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仙木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为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生活、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一审宣判后,黎仙木等5名被告人不服,上诉至市中院。

  经审理,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上诉人黎仙木等4人的定罪、量刑予以维持,对另外3名被告人的量刑予以调整。

  根据法律规定,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当符合“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办案法官表示,在本案中,被告人黎仙木组织、领导的“组织”具备上述四大特征:该组织在黎仙木组织、领导下长期开展暴力索债活动,赖瑞康等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均听从黎仙木指挥,骨干成员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该组织通过放高利贷、敲诈勒索、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获取财产用于维系该组织的开支与生存发展,还定期向成员分红,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该组织对逾期支付本息的借款人采取上门闹事、暴力威胁等方式追债,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行为特征;该组织在河源市源城区区域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进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危害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