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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解读
发布日期:2025-04-11 16:43:33 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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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2月16日,河源市政府印发《河源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4年11月1日,河源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河源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河源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为我市防雷减灾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发挥了关键和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推进以及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形势的变化,《规定》部分内容已经难以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亟需调整和完善。修订《规定》的必要性在于: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气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广大气象工作者发扬优良传统,加快科技创新,做到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推动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高气象服务保障能力,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防雷减灾工作作为气象防灾减灾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的修订工作是我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体现。二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需要。2016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取消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降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调整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范围。2017年,国务院对《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涉及防雷管理“放管服”改革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2021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对《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有关防雷管理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并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与修改后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等的衔接,需对《规定》进行修订。三是解决我市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存在问题的需要。自《规定》实施以来,全面推进防雷减灾体制改革,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呈现出良好势头,但由于防雷减灾活动链条较长、涉及面较广、涉及部门较多,防御雷电灾害的能力与治理体系建设仍然存在不足,还存在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监管力度不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市场秩序不够规范、部门之间的联动不足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防范和减轻雷电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指引》(粤自然资函〔2019〕1931号)、《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操作规程》(粤自然资函〔2019〕2284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三、《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分为六章、共三十六条,相较旧《规定》删除了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的规定,调整了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的范围,完善了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体系,细化了防雷减灾工作归口管理和各方主体责任,增加了雷电灾害预防和应急措施、农村防雷要求以及对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监管要求。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总则,对本规定制定的原则、目的、范围、政府及部门职责、行业规范、宣传教育等方面提出相应要求。第二章为风险预防、监测预警与灾害处置,明确了雷电区域划分、风险评估、灾害保险、监测预警、应急措施、防雷基础设施、雷灾调查等方面工作内容。第三章为雷电防护装置,对雷电防护装置工程的安装、检测、质量验收等工作提出详细的工作要求;规定了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维护和检测工作、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及检测标识的工作要求。第四章为监督管理,对防御雷电灾害监督管理各项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雷电防护装置的行政许可以及监管工作,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监管、从业信息档案、部门协同监管机制、信用管理以及信息化管理等工作进行了规定。第五章为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本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为附则,明确本规定的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四、《管理规定》的特点

  (一)在上位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职责的基础上重点强调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职责。

  (二)结合河源市实际,对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区)的防御雷电灾害工作主体作出规定。

  (三)明确了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建设单位或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落实防御雷电灾害措施,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维护和隐患整改。

  (四)明确了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免费、及时出具雷电灾害证明。

  (五)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农村防雷工作的职责。

  (六)提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应当取得可溯源的检测标识,以及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不合格或逾期不整改情形的处置作出规定。

  五、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范围。

  《管理规定》明确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下列工程、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是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二是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三是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四是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所含的油库、气库、弹药库、危险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附属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

  (二)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维护管理。

  《管理规定》明确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建设单位或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落实防御雷电灾害措施,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安装维护,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保持雷电防护装置安全防护性能有效。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开展检测活动的要求。

  一是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禁止无资质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二是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应当通过省气象主管机构检测信息化监管平台取得对应的检测标识。

  三是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根据施工进度进行分项检测,出具检测意见,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四是对检测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报告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及气象主管机构,由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四)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监管部门职责。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对其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实施安全监管;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区)的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属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展。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通过数字化、信息化等技术平台手段,推动建设工程防雷管理、重点单位分级分类监管、检测机构行业管理以及日常执法等防雷安全监管信息互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教育、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城管综合执法、应急管理、电力、通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将其纳入本部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协同监管、联合执法机制,并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防御雷电灾害科普宣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将防御雷电灾害知识纳入有关课程或者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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