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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发布日期:2025-05-12 15:25:18 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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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3月21日,河源市政府印发《河源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5年4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变化,《河源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河府﹝2013﹞98号)部分条款已不适应现行的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粤财工〔2015〕33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修订形成了《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三)《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号)

  (四)《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

  (五)《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粤财工〔2015〕336号)

  三、主要内容

  (一)内容要点

  《管理办法》包含六章26条内容,分别为总则、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的编制、预算的执行、预算的监督和绩效评价、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4条(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明确了办法起草依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取原则、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

  第二章,预算收支范围,共3条(第五条至第七条),主要明确了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上缴的范围和比例,以及支出的范围。

  第三章,预算的编制,共6条(第八条至第十三条),主要明确了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时点和步骤,以及预算批复后公开的方式和时点。

  第四章,预算的执行,共6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主要明确了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的有关规定,以及预算调整和决算公开的步骤。

  第五章,预算的监督和绩效评价,共6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主要明确了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单位和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以及未能足额上缴和拖欠、挪用、截留和私分国有资本收益处罚处分的法律依据和规定。

  第六章,附则,共1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管理办法》的有效期限。

  (二)主要变化。

  本次修订,更新了文件依据,结合中央、省最新规定要求,主要调整内容包括六个方面:

  1.适用范围调整。《管理办法》在原适用范围基础上,明确了不包含市属金融企业。

  2.市级国有资本收益专户的变更。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市财政不再设立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变更为“由市财政指定市级国有资本收益专户,依法依规收取市级国有资本收益。”

  3.修改利润收入收缴方式及收缴比例。根据工作实际,《管理办法》第五条利润收入由“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修改为“以独立核算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同时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粤财工〔2015〕336号)第二条,明确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利润收入上交比例为30%。

  4.新增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比例条款(第六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不低于30%。

  5.调整预算草案编制时间。根据省财政厅有关预算编制做早做细的要求,结合我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实际,预算草案编制时间从布置下达、申报计划、审核上报分别提前一个月执行。

  6.调整产权转让收入时间。根据工作实际,《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三)由“产权转让合法凭证生效或转让收益收到后的次月10日前申报”调整为“在签订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申报”。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zfgb/2025/03/szfwj/content/post_6550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