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府办〔2024〕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行政复议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9日
河源市行政复议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区)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开展行政复议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是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
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是具体办理本级行政复议事项的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外的其他行政复议文书。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保行政复议机构人员配置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根据工作需要保障工作经费和办案场所、装备等设施。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辅助性法律服务。
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方式作出处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二)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第七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向申请人发送《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在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补正材料后,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进行处理。
第八条 行政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依照行政复议法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分别向被申请人、第三人发送《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分别向被申请人、第三人发送《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构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条 以市、县(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由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参加行政复议,本级行政复议机构应予配合。
第十一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当面听取意见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
第十二条 在行政复议期间,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中止情形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发送《中止行政复议审查通知书》。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积极开展行政复议案前、案中、案后调解工作,与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工作力量有机衔接联动,引导行政争议就地调解。
第十四条 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听证由一名行政复议人员任主持人,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任听证员,一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五个工作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的,应当书面通知被申请人。
第十六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向当事人发送《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适用行政复议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案件承办人对行政行为审查后,形成书面结案报告,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后,报行政复议机关审定,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构办理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将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意见书同时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其他行政复议相关文书作出后,应及时送达当事人。送达可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送达方式。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包括案件统计分析情况、案件纠错情况、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以及工作建议等。
第二十二条 被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予以通报:
(一)同一案件经三次以上行政复议均被纠错的;
(二)未按时提交答复材料和答辩材料的;
(三)作出的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被纠错率超过50%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的;
(五)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行政复议决定的;
(六)其他应当通报的。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被申请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二、八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河源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河府办〔2012〕105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