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府〔2024〕139号
老隆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龙川县老隆镇莲南片区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示范带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龙川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9日
龙川县老隆镇莲南片区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示范带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龙川县老隆镇莲南片区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示范带建设项目土地征收,特制定如下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范围
该项目选址位于我县老隆镇莲南村、水贝村,拟征收总面积约387.05亩(具体界址以拟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土地现状
本次征收涉及老隆镇莲南村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经济合作社,水贝村文昌、下围、岭贝经济合作社,拟征收总面积387.05亩,其中水田247.23亩、园地45.6亩、坑塘水面25.34亩、草地20.82亩、林地28.5亩、建设用地13.11亩、设施农用地5.93亩、特殊用地0.51亩(具体界址以拟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征收后转为城镇建设用地。
四、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龙川县老隆镇莲南片区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示范带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标准如下:
(一)土地征收补偿按照《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4〕12号)执行,各地类征地补偿标准按附件1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补偿、坟墓迁移补偿按照《关于印发龙川县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府〔2024〕68号)执行,房前屋后零星人工种植的果树木按实际清点补偿,具体标准按附件2执行。
五、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办法
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规定,龙川县人民政府决定老隆镇莲南村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经济合作社,老隆镇水贝村文昌、下围、岭贝经济合作社,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2%比例安排。被征地单位也可选择将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每亩留用地130000元。
六、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通知》(河府办〔2021〕23号)规定核算。
七、其他事项
龙川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19日发布了《龙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启动龙川县老隆镇莲南片区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示范带建设项目土地征收的预公告》(龙府征预公〔2024〕8号),凡在通告发布以后抢种果树木、抢建建筑物的,一律不予办理补偿。
附件:1.龙川县老隆镇莲南片区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示范带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doc
2.龙川县老隆镇莲南片区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示范带建设项目征地果树木补偿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