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2024-028
河农农〔2024〕75号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江东新区农林水务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河源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修订)
河源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26日
河源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精神,落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粤农农规〔2024〕5号)要求,更好发挥生猪产能调控政策的保障作用,稳固基础生产能力,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在总结前期生猪产能调控工作实践的基础上,特制定《河源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修订)》。
一、修订背景
自2022年4月《河源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印发以来,全市生猪产能调控工作稳步推进,相关调控响应机制逐步建立,守住了8.5万头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目标;建立一批国家级和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守住了规模猪场数量底线。两年多来,生猪产能稳定增长,产业素质加快提升,猪肉产量保持稳定增长,为保障我市及粤港澳大湾区猪肉市场充足供应作出积极贡献。随着生猪生产效率提升和猪肉消费需求趋于稳定等新变化、新情况的出现,调控方案所设定的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和波动范围、产能调减措施等内容,已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下的生猪稳产保供工作,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总体要求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落实生猪稳产保供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和“百千万工程”重点任务,逐级压实责任,细化“一抓两保”(抓养殖大场,保能繁母猪存栏量底线、保规模猪场(户)数量底线)任务,分级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按照“长期调母猪,短期调肥猪”的调控策略,构建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三、总体目标
全市能繁母猪保有量稳定在9.45万头左右,规模猪场(户)保有量不低于160户,确保完成省下达我市自给率保持在70%以上的任务同时,稳定香港市场生猪供应。
(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
依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粤农农规〔2024〕5号)下达我市整体目标为基础,结合各县(区)生产实际,以及统计部门公布的各县(区)2024年二季度末生猪及能繁母猪存栏量占全市的比例,在保持生猪稳产保供任务目标连贯性的基础上,结合上一轮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任务目标,设定能繁母猪存栏量调控目标,即全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稳定在9.45万头左右(见附件1),并采用因素法将省下达我市的能繁母猪存栏量调控目标分解下达到各县(区)。各县(区)季度末月份能繁母猪存栏量为国家统计局河源调查队数据;非季度末月份,以统计部门季度末数据为基础,根据农业农村部的全国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监测的能繁母猪存栏月度环比变化率测算得出。
随着“调猪向运肉”转型升级不断推进,生猪跨省调运将逐步减少,猪肉供应面临较大考验,各县(区)要加快推进生猪产业现代化建设,发展高质量生猪养殖产能。市农业农村局将根据各县(区)生猪产业发展趋势以及生产供应形势等情况,适时优化调整各县(区)能繁母猪保有量,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保持规模猪场数量稳定
各县(区)要认真排查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数量,对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户)要全数登记备案,做到不重不漏。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各县(区)2023年末、2024年一季度末和二季度末在全国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备案在产规模猪场(季末存栏300头以上)的平均数量,结合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和上一轮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任务目标,采用因素法将省下达我市的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目标分解下达到各县(区)(见附件1)。
四、调控措施
(一)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按照广东省生猪产能调控的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情况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全市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2%-105%区间(含92%和105%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动态监测信息。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全市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5%-92%或105%-110%区间(含85%和110%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5%-92%区间(含85%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生产、屠宰、市场各环节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产能调增机制。市、县相关职能部门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补栏,稳定和增加产能。三是向产能降幅较大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发预警函。市农业农村局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加至合理水平。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
情形二: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生产、屠宰、市场各环节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适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产能调减机制。市、县(区)相关职能部门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压减生猪产能,使其下降至合理水平。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5%或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强化相关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5%。加力增加产能,市农业农村局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5%,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发预警函,督促进一步采取财政、信贷、保险等支持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恢复和增加能繁母猪存栏量。
情形二: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时:全面加强压减产能引导,指导养殖场(户)优化生猪产能结构,及时淘汰低产能繁母猪,引导暂缓新增能繁母猪和新建扩建猪场。
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处于绿色区域,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二)建立产能调控基地
依托农业农村部的全国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对规模猪场(户)数量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数量和生产经营变化情况。
1.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户)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且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动物防疫等手续完备,自愿申请加入并逐级上报审核批准后挂牌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挂牌猪场每月要及时准确报送存栏、出栏等生猪生产信息,并按照要求配合开展产能调控工作,同时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市农业农村局将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挂牌工作。
2.建立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年出栏5000-9999头或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以及广东省现代化美丽牧场(生猪)、省级以上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生猪)、省级以上生猪核心育种场(简称“三场”),且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动物防疫等手续完备,自愿申请加入并逐级上报审核批准后挂牌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其中各项手续完备的“三场”经自愿申请可直接挂牌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如符合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有关要求且通过省农业农村厅审核的,可同时报请农业农村部批准挂牌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
各县(区)可参照省的做法,结合实际建立相应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
(三)合理引导生产和市场预期
引导养殖场(户)科学安排生产节奏。在猪价低迷、生猪养殖严重亏损时(例如每年春节后的消费淡季),引导养殖场(户)降低生猪出栏体重、避免压栏增重,鼓励屠宰企业更多收购标准体重生猪。在生猪价格快速上涨时,引导养殖场(户)顺时顺势出栏,避免因压栏和二次育肥造成短期供应减少,防止后市集中出栏导致价格急涨转急跌。
五、支持政策
(一)维护养殖生产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用地、环保等政策支持,保持规模猪场(户)数量总体稳定,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违法拆除养殖场。确需拆除的,要优化养殖用地选址,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要严格监督管理,落实养殖用地有关规定。规模猪场(户)自愿退出的,各县(区)要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鼓励、支持其他市场主体新建或改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猪场(户),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省级以上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确需拆除或关停的,应规划新增或改扩建同等产能的调控基地,并逐级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备。各县(区)要将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建设情况及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二)强化财政资金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作为稳产保供的中坚力量,根据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畜牧业转型升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相关项目资金规定予以支持。当市场波动、自然灾害或突发疫病等因素导致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含)以上时,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相关资金对挂牌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按照在产产能规模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筹涉农资金安排生猪转型升级建设项目或实施临时救助补助。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各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在信贷投放、保险等方面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要协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稳定市场预期,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的信贷投放,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生猪养殖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不得随意限贷、抽贷、断贷。大力推广生猪活体抵押贷款、“真猪贷”、养殖圈舍、土地经营权等银行创新产品落地实施,发挥“生猪保险+期货”、生猪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风险保障功能。加强农业基金对生猪养殖场的投资,积极辅导生猪产业经营主体上市融资、发债融资。深入推进实施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鼓励开展生猪价格指数等商业险保险,实现养殖场(户)愿保尽保,简化赔付流程,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要及时足额理赔。
(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各县(区)要围绕畜牧业“四个转型”,积极推进畜禽养殖场升级改造,加快淘汰低水平养殖,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化、生态化绿色养殖。持续开展标准化养殖场和现代化美丽牧场示范创建活动。加快推动屠宰产业提质增效,引导和支持大中型屠宰企业完善冷链设施,增强屠宰收储周转能力。培育生猪种业、养殖、屠宰加工、冷链配送配套发展的全产业链项目。强化畜牧业宣传推介和促销工作,引导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延伸产业链条,促进“优质优价”,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鼓励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其他调控生猪产能的政策措施。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督导考核。市农业农村局将能繁母猪存栏量、规模猪场(户)保有量指标列入市对各县(区)的乡村振兴实绩考核、“菜篮子”工作考核和“百千万工程”重点任务考核。县级以下行政区域重点是稳定规模猪场数量,不宜将能繁母猪存栏量目标分解到乡镇、村和规模猪场。
(二)落实政策支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好现行有效的用地、生态环境、金融、交通运输等生猪产业长效性支持政策,防止政策“急转弯、翻烧饼”,越是在生猪养殖场户困难的时候,越要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千方百计帮助养殖场户克服困难、渡过难关,避免养殖场户过度淘汰母猪,损害生猪基础产能。当我市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2%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出栏生猪头均亏损200元左右)3个月及以上时,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猪场和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同时,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增加信贷投放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给予贴息补助。
(三)加强监测预警。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的生猪生产、屠宰、市场各环节监测信息,向辖区内各县(区)反馈相关数据。各县(区)要在人员、经费和平台等方面,支持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形势会商和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并加强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四)做好技术指导。各县(区)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做好生猪生产供应形势分析研判,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宣传,科学引导养殖场(户)合理安排生产,有序出栏。要组织做好技术指导服务,指导养殖场(户)合理调整猪群结构,及时淘汰低产母猪,顺势出栏肥猪,优化生猪产能。要继续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推进科学健康养殖,加强成本控制和效益管理,努力提高生产效率,促进节本提质增效。
本实施方案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2022年4月21日印发的《河源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河源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河农农〔2022〕33号)同时废止。
附件:各县(区)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调控目标.docx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zfgb/2024/11/zcjd/content/post_6373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