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7日,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倾斜救助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4年10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 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倾斜救助政策,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有关精神,参考省内其他地市相关做法,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通知》。
二、主要内容
对规范转诊且在广东省内就医(含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包括起付线以下、按比例自付、封顶线以上、乙类先行自付、目录范围内超限价自付费用)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
三、政策问答
(一)我市倾斜救助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100%;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倾斜救助起付标准累计3000元,累计起付标准(含3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50%;1万元(含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60%;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70%。
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倾斜救助起付标准累计5000元,累计起付标准(含5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50%;1万元(含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55%;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60%。
4.支出型救助对象,倾斜救助起付标准累计10000元,累计起付标准(含10000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50%;2万元(含2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55%;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60%。
(二)如何享受倾斜救助待遇?
答: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因非政策原因未能享受“一站式”结算服务的,可由个人先行支付,再通过零星报销方式办结。
(三)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应如何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答: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特殊困难人员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自有关部门认定其医疗救助资格之日起至完成参保登记期间就医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分别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相关规定支付。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就医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参照已参加我市居民医保核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等报销金额后,按不同类别进行救助,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zfgb/2024/10/bmgfxwj/content/post_6324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