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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发布日期:2024-06-25 15:17:21 来源:河源市交通运输局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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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1日,河源市交通运输局印发《河源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持续推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河源市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原《实施细则》)在近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结合我市实际,需对原《实施细则》中部分条款进一步细化、修订完善,从明确网约车经营许可期限、车辆准入年限、申请材料受理范围和受理部门,完善了规范网约车管理、网约车辆经营范围、网巡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互认、监督检查等内容入手,制定此《实施细则》。

二、修订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二)《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2022年第42号);

(三)《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明确有关条款的时限及计算时间的节点,增强《实施细则》的实际操作性。

1.第六条明确网约车经营许可有效期最长为6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属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不大于总公司剩余有效期限。

2.第八条明确车龄要求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首次注册日期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之日未满4年。网约车多数车辆有3年的购车贷款,公安交警部门对抵押贷款的车辆未经放贷方同意,不予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同时多数信贷机构对放贷资金有相关管理要求,放贷后不能随意变更相关内容,因此导致司机在车辆抵押期限内不能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为提高网约车平台及驾驶员办证积极性,推进网约车合规化工作,合理设置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车辆准入车龄为不得超过4年。

3.第十条明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之日满8年对应的日期。

4.第二十四条明确对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的具体操作。对“未达到网约车报废标准的车辆退出网约车运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

(二)规范网约车经营管理,为进一步夯实网约车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驾驶员、乘客的合法权益。

1.依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参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要求网约车平台企业取得经营许可后,限期投入车辆运营的规定:“网约车公司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撤销许可”。

2.第八条明确车辆受理范围,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应取得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

3.增加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平台司机的教育培训有关内容:“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制定驾驶员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对接入平台营运的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培训和教育。”

4.规范网约车平台价格行为,第十八条要求网约车平台“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运营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运价调整前应广泛征求平台内驾驶员的意见。

5.为充分保障乘客权益,参照道路旅客运输行业要求,明确对承运人责任险的最低购买限额要求。第十九条要求“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责任限额不低于40万元。每车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等于每座责任限额与该车核定座位数(不含驾驶员)的乘积。”。

6.第二十条明确网约车经营区域为河源市全域。按照全市一盘棋思路对网约车运营区域规定部分进行修改完善,以利于拓展社会的就业平台。

对应修改第九条内容,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由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县区(含江东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材料;确定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住址与驾驶员常住地不一致的,可以向驾驶员常住地所属县区(含江东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材料。

7.要求网约车不能按照班车运营。针对网约车经营与传统班车客运存在的冲突问题,第二十一条强调:“网约车不得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三)实行网巡出租车从业资格互认。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163号)关于加快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改革要求,为进一步便利驾驶员在巡游车、网约车两种业态之间的双向流动,结合我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要求和从业资格考试题库内容一致的情况,因此此次第十三条修订为: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持巡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任一证件,均可在巡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两种业态之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强化监督检查。

为了进一步打击非法营运,维护我市网约车市场秩序。第二十二条明确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监控视频资料、政府监管平台数据、车载终端数据和依法向网约车经营者调取的信息资料,认定违法事实。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zfgb/2024/05/bmgfxwj/content/post_6109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