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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解读
发布日期:2024-06-25 15:14:00 来源:河源市医疗保障局、河源市财政局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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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6日,河源市医疗保障局河源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政策,提升我市适龄妇女的生育意愿,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共同富裕,努力为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构建育儿友好型社会,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等文件精神,经历史生育数据测算,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职工医保产前检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补助标准为1000元。

(二)职工医保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150元;输卵管结扎术500元、输精管结扎术200元、输卵管复通术3000元、输精管复通2000元人工流产400元;引产术800元。

(三)参保职工发生的产前检查、计划生育医疗费用超过上述费用标准的,按上述标准予以核报后,超出部分由个人自付;未达到上述费用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予以核报。

(四)除职工医保产前检查、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外,我市参保职工和参保居民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及相关合并症、并发症医疗费用(含计划生育合并症、并发症),对于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负担。

1.起付标准。按照《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2.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参保人住院支付比例。一级定点医院报销比例按照《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二级、三级定点医院报销比例在现行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基础上提高5%。

3.以上生育医疗费用经报销后,报销金额低于原类别定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予以核报(不超过原类别定额标准

(五)我市参保人市外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报销,由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负担:

1.参保职工报销标准为:

分娩住院:妊娠28周(含28周)以上分娩或者妊娠不满28周流产儿成活的,补助标准为顺产2200元、难产(吸引产、钳产、臀位产)3000元、剖宫产(含多胞胎)5000元。

2.参保居民报销标准为:

自然分娩补助1500元;剖宫产补助3000元。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zfgb/2024/05/bmgfxwj/content/post_6109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