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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实施方案》解读
发布日期:2024-05-27 18:03:07 来源:河源市医疗保障局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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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17日,河源市医疗保障局河源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河源市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自2024年512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积极性,激励医疗机构优先使用集采中选产品,降低群众用药负担,助力“三医联动”改革发挥更大成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36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首批标准化集中采购经办术语指引(暂行)的通知》(粤医保20232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有具体的约定采购量,且与各批次国家集采

(二)核定结余留用总额。市医保局根据集采药品约定采购量基数、集采前通用名药品加权平均价格、医保基金实际支付比例、集采通用名药品参保患者使用金额占比等因素确定,按照《结余留用资金计算公式》规定分批次进行核算。

(三)设定留用比例。结合各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结果确定,比例不高于结余测算基数50%。

(四)开展考核。各批次国家组织集采药品1个采购执行年度结束后开展考核。考核内容、考核指标、重要程度、分值、计算公式、考核标准。对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医疗机构,根据考核得分,将考核结果分为 A、B、C、D个等级。其中,得分≥90分的定为A级 ,按照结基数的50%拨付;80分≤得分<90分定为B级 ,按照结基数的40%拨付;60分≤得分<80分定为C级 ,按照结基数的30%拨付;得分<60分为定为D级,留用资金不予拨付。

(五)规范资金使用。定点医疗机构应完善内部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合理分配结余留用资金,主要用于相关人员绩效奖励,促进合理用药和仿制药使用,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做好财务核算,接受相关部门审计核查,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zfgb/2024/04/bmgfxwj/content/post_6073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