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7日,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河源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源监管分局联合印发《河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1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2015年8月1日《河源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施行,有效期五年,现已期满。在执行期间,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我市同其他城市一样也存在开发企业建设资金不足、涉经济纠纷、销售回款迟缓等原因而导致资金链趋于断裂,为更好地监督管理使用预售资金,改善楼盘建设停滞,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等情况,减少预售楼盘无法按期交付,引发集体上访事件发生的情况,需及时出台新的监管办法,加强资金监管,有利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和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及《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房地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此《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四章,共二十八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一般规定,第三章为监督管理,第四章为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办法》确定了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须通过招标确定监管银行。即由市、县住建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河源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属地派出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二)《办法》明确并保障资金专款专用监管资金额度须用于有关工程的建设。即包括该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施工进度款以及商品房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以及法定税费等。超过监管资金额度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使用。
(三)《办法》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商业银行申请出具保函置换监管资金额度内的资金。即健全配套管理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账户内资金达到市、县住建部门规定的监管资金额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商业银行申请出具保函置换监管资金额度内的资金,但保函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确保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所需资金额度的30%,置换后的监管资金不低于监管账户中确保商品房项目竣工备案所需资金额的70%。
(四)《办法》明确了人民法院保全、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 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的执行。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zfgb/2024/04/bmgfxwj/content/post_6073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