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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医疗救助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发布日期:2024-03-04 15:53:42 来源:河源市医疗保障局等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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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月9日, 河源市医疗保障局 河源市民政局 河源市财政局 河源市卫生健康局 河源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河源市乡村振兴局印发《河源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4年11起实施,有效期5年。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我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广东省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若干措施》《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在坚持省相关政策文件大方向、大原则、一致性原则情况下,结合市现行《河源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河民2017〕109号)、《河源市困难群众二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河民2018〕92号)、《关于统一全市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的通知(试行)》(河医保发2019〕4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河医保发2020〕61号4个医疗救助政策,重点考虑医疗救助基金市级统筹可行性、可持续性后,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此《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七章32条。

(一)第一章,总则,共5条。包括制定依据、概念定义、基本原则、部门分工、社会参与。其中,第三条,按照省相关政策要求,医疗救助现阶段实行市级统筹

(二)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共2条。包括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其他要求。我市医疗救助对象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第三章,救助方式与标准,共8条。包括资助参保、漏保情况处理、救助内容、救助标准、救助标准其他要求、倾斜救助、不予救助情形、重特大疾病救助。其中,第十一条医疗救助比例与现行救助比例保持一致,同时按照省救助办法有关条款,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按统计数据明确了起付标准。第十三条,倾斜救助比例与现行“二次救助”的分段区间、救助比例保持一致。

(四)第四章,资金筹集和管理,共5条。包括资金筹集、资金管理、资金预算、鼓励捐赠。其中,第十六条,医疗救助资金来源,按照市财政局反馈意见,市级财政部门视情况安排补助资金。第十七条,按照市财政局反馈意见,新增建议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核算制度。第十八条,按照市财政局反馈意见,县区核算医疗救助基金出现收支缺口的,缺口资金由所在县区负担。

(五)第五章,服务管理,共6条。包括一站式结算、规范诊疗、资格核定、异地就医、数据推送、信息共享。

(六)第六章,法律责任,共3条。包括专款专用、人员责任、超额救助。

(七)第七章,附则,共3条。包括经办规程、解释权限、实施时间。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zfgb/2024/04/bmgfxwj/content/post_5940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