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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4-03-04 15:49:37 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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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月22日,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31起实施,有效期5年。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2019年4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21年9月10日省政府公布了《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从法规、规章层面对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作出了新部署和新要求。但实践中,仍存在着制定程序执行不到位、程序适用不清晰、缺少具体的操作指引等问题。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二)《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六章65条,包括总则、决策草案的形成、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调整与决策后评估、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一)关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通过采取“列举+兜底+排除”的方式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列举了5类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办法》规定,上述5类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列举了5项排除事项:财政政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执行上级既定决策部署、未加具贯彻意见转发上级文件所作出的决定不适用《办法》。

(二)关于决策启动和目录管理。主要明确决策建议的提出主体,并规定了决策建议书内容、决策启动程序、决策承办单位起草决策草案的具体要求以及实行年度目录管理的要求。

(三)关于决策法定程序。决策法定程序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个环节。

1.公众参与。为突出公众参与重点,《办法》规定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为提高公众参与实效,《办法》明确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举行听证会、座谈会、社会调查、以网络平台互动方式的基本要求,同时规定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并规范了听取意见的后续处理和公开反馈。

2.专家论证。《办法》规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并对专家论证制度作了细化,明确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的方式和要求;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会、书面咨询论证的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对专家意见的反馈要求。

3.风险评估。《办法》对应当进行风险性评估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式的细化,明确风险评估程序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明确评估结果的运用,经评估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风险不可控的,不得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确保风险可控后再行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且采取相应措施仍不能将风险调整至可控的,应当暂缓或者终止决策。

4.合法性审查。《办法》明确了合法性审查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明确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细化和规范了决策承办部门送请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应附具的材料、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以及审查的内容等。

5.集体讨论决定。明确其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细化和规范了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的材料;同时,对会议议事规则提出了要求,明确决策机关对决策事项作出不予通过或者暂缓决策决定后,因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启或者继续决策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和程序或者重新启动决策程序;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同时明确了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的归档工作。

(四)关于决策执行、调整与决策后评估。《办法》在建立健全决策执行中的问题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制度基础上,规定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五)关于法律责任。《办法》规定了对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以及承担论证评估的专家、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应予追责的情形。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zfgb/2024/04/szfwj/content/post_5940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