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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解读
发布日期:2024-03-22 10:21:08 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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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7日,《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正式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殡葬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服务管理,完善殡葬设施,着力保障人民群众殡葬服务需求。但是,由于受客属地区风俗习惯和环境条件影响,我市个别县(区)存在非殡仪车辆接运遗体、骨灰乱埋乱葬、毁林建坟、公墓违规建设经营、黑中介损害群众利益等殡葬违法违规行为,扰乱殡葬秩序、破坏生态环境、败坏社会风气、违背公序良俗,个别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甚至边远地区存在土葬现象,应予重拳打击和严厉查处。原《通告》部分内容与现行的政策法规不符,必须进行修订。从政策制度层面来看,我市制定的规范性殡葬管理制度缺失,殡葬执法需要地方性政策规定来支撑。另外,《通告》修订后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进一步形成推动殡葬改革工作合力。

二、修订依据

(一)《殡葬管理条例》;

(二)《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三)《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

(四)《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

(六)《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七)《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

《通告》共11条,修订8条,3条不变。

第一条:增加“深埋不留坟头”内容。理由:《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批准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区,应有计划地建立遗体公墓或骨灰公墓。国办发〔1998〕第25号文件有“同时要大力倡导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内容。

第二条:删除公墓山的“山”字,规范统称“公墓”。

第三条:删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火葬地区的土葬提供运输工具和其他便利条件,违者,追究所在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理由:此规定与第五条内容有重复。另外,经市司法局法律顾问审查,处罚依据不充分;删除“应经当地县或市级民政部门审查批准”,理由:取消前置审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改为“市场监管部门”;增加“必须”两字,必须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增加“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内容。理由: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管理需要。

第四条:“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修改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理由:根据遗体就近就便火化的原则,如确需跨地区接运的,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办理手续。增加“长期存放在殡仪馆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协调机制”。理由:省政府高度重视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工作,召开协调会,要求各地市成立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我市成立了由市政府分管公安、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的协调机构,统筹处理全市长期存放在殡仪馆的遗体工作。“卫生计生”改为“卫生健康”。

第五条:“对擅自允许丧主运走遗体的,追究医疗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修改为“对擅自允许丧主运走遗体土葬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理由:此规定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并非个人,修改后责任主体更明确。

第六条:增加2011年6月8日后经招拍挂取得土地的经营性公墓除外”内容。原因:根据省发改委、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8号)规定,2011年6月8日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公墓,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墓服务经营者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增加“严禁”两字,严禁超面积建造墓穴。将“违者,由有关部门追究公墓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修改为“违者,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理由:处罚主体是公墓单位而不是个人。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墓穴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不变。

第八条:删除“和省纪委《关于严肃纪律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我省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粤纪发20067号”内容,将“查处”改为“处理”。根据市纪委修改意见,删除了上述内容,原因:根据中纪委有关文件精神和“三转”职能要求,机构改革取消监察局后,纪委、监委部门不再参与政府部门的具体分工任务。市纪委提出将“查处”改为“处理”。

第九条:不变。

第十条:增加“强化日常巡查,综合运用林长制优势,发挥林火视频远程监控系统作用”内容。参照《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意见》有关条款。理由:因我市县(区)殡葬执法力量薄弱,参照揭阳市的做法,借用林业部门力量、资源和优势,综合发挥林长制在殡葬管理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健全监管机制。及时反馈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增加“街道办”三个字。

第十一条:不变。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zfgb/2024/02/szfwj/content/post_5980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