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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发布日期:2024-03-22 10:18:37 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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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5日,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37起实施,有效期5年。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长期以来,全市各级财政部门不断加强财政制度建设,初步构建了适用我市实际、符合改革要求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体系。但从近年巡视巡查、审计监督的情况看,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仍存在覆盖有空白、执行有脱节、绩效有缺失等问题,特别是涉农、涉企、民生及乡镇和村级财政财务资金管理等重点领域,部分项目还存在申报弄虚作假、资金使用截留挪用、财经纪律松懈等情况。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我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及《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粤府〔2023〕34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近年来《河源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河府〔2020〕19号)的实施情况,从我市实际出发,梳理财政资金管理流程,突出专项资金设立和退出、项目储备、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填补空白、细化举措、注重公开、压实责任,着力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机制,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在财政财务管理中基础性和支撑性作用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

(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粤府〔202334号)

三、主要内容

(一)内容要点

办法》包含九章内容,分别为总则、职责分工、设立和退出、项目储备、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信息公开、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3条(第一条至第三条),说明出台《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实行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管理,要求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先定事项再议经费,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先有预算再有执行,没有预算不得支出”的要求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共3条(第四条至第六条),明确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部门,市业务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部门,市审计部门是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部门,申报单位、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章,设立和退出,共8条(第七条至第十四条),明确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范围、条件以及程序,明确要求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应配套制定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对专项资金的续期或撤销作出相关规定。

第四章,项目储备,共6条(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明确保留市级审批项目权限和下放县(区)审批项目权限的范围,要求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前研究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项目、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开展项目储备。

第五章,预算编制,共5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要求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编制程序报送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和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要求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第六章,预算执行,共6条(第二十六条至三十一条),要求市业务主管部门严格按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办理专项资金分配和下达,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和支出进度。要求专项资金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执行,并对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涉及的调剂事项作出了相关规定。

第七章,预算监督,共4条(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明确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预算执行阶段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监控,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市业务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在预算年度终了及预算执行完毕后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评。项目实施完毕后,市业务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按照“谁审批具体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

第八章,信息公开,共3条(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市业务主管部门是本部门分管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的责任主体,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附则。共4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明确对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二)主要变化

1.明确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范围。参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粤府〔2023〕34号)第五条,修订后《办法》明确新增设立专项资金包括新增专项资金政策和增加专项资金既定政策额度。专项资金到期后申请延续的,按照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管理,具体结合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事后绩效评价结果,原则上采取额度退坡、调整支持对象、完善支持方式等措施优化支出结构。在保持既定政策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对政策年度间预算金额进行调整的不属于新增设立专项资金。

2.修订专项资金的设立期限。参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粤府〔2023〕34号)第九条,《办法》修订后明确专项资金具有明确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

3.新增项目储备(第四章)。参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粤府〔2023〕34号)第四章 项目储备,修订后《办法》将项目储备作为单独一章。明确保留市级审批项目权限和下放县(区)审批项目权限的范围,要求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前研究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项目、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开展项目储备,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区)的指导。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zfgb/2024/02/szfwj/content/post_5980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