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8日,市医疗保障局印发《河源市医疗保障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3年4月28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我市医疗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医疗保障监管体制机制,切实保障群众利益和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推动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
(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四)《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1〕1号)
(五)《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1〕2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一共六章三十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起草依据、适用对象以及医疗保障部门职责等。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明确了信用信息中基本信息、履约评价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信用承诺等具体内容。
第三章信用评价。明确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A级、B级、C级、D级4个信用等级的具体评价条件。
第四章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明确了信用评价结果公开方式以及对信用评价结果分类管理。
第五章信用评价异议处理。明确了信用评价结果异议处理方式。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办法解释部门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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