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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源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解读
发布日期:2023-05-29 11:40:23 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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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0日,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河源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于2023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当前,臭氧污染防控已经成为河源市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工作之一。地表臭氧是二次生成的大气污染物,在人类活动中排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中,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生成臭氧的主要前体污染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是助推因子。因此,为有效遏制臭氧污染,需要对其前体污染物排放加强控制。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的人为排放源主要包括电厂、锅炉、窑炉等的废气排放,以及机动车、船舶等的尾气排放,加强锅炉废气的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是减少氮氧化物排放的重要手段。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二)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规定:其它锅炉可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所规定的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高于35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m3

(三)《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粤环〔2021〕10号)提出:在2025年前逐步开展天然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

(四)《广东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2021-2025年)(报审稿)》提出:推动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改造,新建和在用天然气锅炉NOx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m3

(五)《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461号)提出:收严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全省新建燃气锅炉要采取低氮燃烧技术,氮氧化物达到50mg/m3。各地要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要求科学制定燃气锅炉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提请市政府于2022年底前发布实施。

三、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包括执行范围、执行时间及内容、执行要求三部分内容。

一是《公告》明确规定了执行范围为河源全部行政区域。

二是对新建锅炉、现有锅炉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时间分类作了要求。

三是对全市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了执行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方面的工作要求。

《关于河源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的解读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zfgb/2023/04/szfwj/content/post_5520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