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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河源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08 20:55:42 来源:河源市科学技术局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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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G-2022-019


                                    河科〔2022〕48号


各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源城区科学技术局、江东新区经济促进局、市高新区科技创新局、灯塔盆地农高区(筹)农业科技创新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河源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加强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我局研究制定了《河源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源市科学技术局

2022722



河源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河源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提升科技自立自强的支撑能力,推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是河源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重要载体;是研究前沿与关键共性技术、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平台;是国家重点实验室和省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基地。

第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或其它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是在人事、财务和科研组织等方面赋有相应自主权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运行机制和“定期考评、动态调整、分类支持”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由依托单位负责保障,各级财政统筹予以支持。相关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用于保障实验室科研活动开展、人才队伍建设与设施设备购置与运维等。鼓励市重点实验室通过科研成果转化等方式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河源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河源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顶层设计和体系布局,编制并实施市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指导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二)批准市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组织市重点实验室申报评审、跟踪管理和考核评估等。

(三)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实施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及市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国家、省和市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协调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中的问题;

(二)负责做好市重点实验室的组织申报和审核推荐工作,协助做好市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管理、验收和评估等工作。

 依托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整合各类创新资源,提供人员、经费、设备、场地等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实际问题。

(二)聘任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

(三)组织实施市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市重点实验室管理、评估、材料审核等工作。

(四)履行安全生产和保密管理主体责任,建立相应制度, 定期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

(五)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党建主体责任,推动党建工作与市重点实验室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市重点实验室主要职责:

(一)瞄准技术前沿,针对行业和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创新需求,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提高行业科学技术水平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二)引进培养一批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和科研团队,建设高素质科研人才队伍。

(三)科学配置科技资源,提升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实现开放共享,创新科研管理体制机制。

(四)组织国内外科技交流合作。

(五)严格遵守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实验室安全等相关规定。

第三章 建 设

 市重点实验室坚持“系统布局、能力提升、开放合作、科学管理”的建设原则,实行动态优化调整,坚持质量优先,保持适度数量规模,逐步构建“定位准确、目标清晰、布局合理、引领发展”的市重点实验室。

 市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在河源市注册的法人单位。根据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不同,市重点实验室主要分为学科类市重点实验室和企业类市重点实验室。

(一)学科类市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高校、科研机构等法人单位建设,面向学科发展前沿和重大科学问题,面向经济社会的重要领域,以提升河源市源头创新能力、引领带动学科和领域发展为目标,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创造并获取新原理、新知识、新方法,推动学科和领域发展;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支撑产业技术创新。

(二)企业类市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研发条件好、科技创新实力强的企业法人单位建设,聚焦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以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引领行业科技进步为目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先进工程技术及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加强与学科类市重点实验室的协同与衔接,实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升行业技术水平。

第十 申请市重点实验建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研究领域、内容明确,近中远期目标清晰;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有创新性并具有特色。

(二)科技优势明显,在本领域、本行业处于国际、国内或省内先进水平;科研实力雄厚,能承担和完成国家、省及市级重大科研任务,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其中学科类市重点实验室成员近三年以依托单位名义主持承担新立项的与市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省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归属于依托单位的立项总金额不少于200万;企业类市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近三年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或对拟建市重点实验室年投入建设经费不低于300万元且对拟建实验室有持续稳定的科研投入。

(三)科研人员队伍素质优良、规模适中、结构优化、能力突出,且保持相对稳定。科研人员数量不少于10人;其中固定在职科研人员不少于7。其中,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职称人员应占固定在职科研人员的30%以上。

(四)实验室主任、学术带头人科研学术水平高,学风正派民主,注重团结协作,实验室主任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能力。

(五)拥有相对集中的科研用房和场地,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拥有先进的科研条件和设施,科研仪器总值300万元以上,并能对外开放使用。 

(六)科研组织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比较完善,创新文化氛围好。

第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根据河源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布局,以及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发布申报指南。

(二)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组织申报。

(三)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择优向市科技局推荐。

(四)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和论证,根据专家评审和论证结果择优确定立项。

第十条  批准立项后,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与市科技局正式签订任务书,同时制定建设实施方案,并报市科技局备案。任务书与建设实施方案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为3年,建设期满,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市科技局组织验收。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3届。任期内须全职全时在市重点实验室工作。实验室主任调离或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依托单位应在6个月内新聘实验室主任并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十 市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市重点实验室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术委员会人数不少于7人,每届任期3年,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十 市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与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等。设立实验室专职秘书岗位,负责实验室日常事务及对外联系协调等。

第十 市重点实验室坚持创新人才管理机制,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为目标,不断完善人才引进、评价和激励政策,吸引高端人才、培育青年人才、用好现有人才,建设高水平科研人才队伍。

第十 市重点实验室根据科研方向、内容和任务等基本要素研究单元、自主设立研究课题、开放课题,合理配置创新资源,高效组织开展科研活动。

二十 市重点实验室应统筹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科学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提高设备利用效率。

第二十 市重点实验室秉持开放合作理念,积极吸引和对接国内外优势创新资源,通过访问学者、开放课题、大型科研仪器共享等多种方式开展科技合作交流。

第二十 市重点实验室应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由市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须标注市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 市重点实验室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明确重大决策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监督和责任机制,规范人事、财务、资产等重要事项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第二十 市重点实验室名称、主任、研究方向、内容等重大事项调整变更,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后,依托单位报市科技局批准;依托单位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调整情况、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等须及时报市科技局备案;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 市重点实验室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恪守法规规范,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形成敢为人先、潜心研究、追求卓越、勇于探索的良好科研氛围。

第二十 市重点实验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科技局撤销其资格。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立项申报或考核评估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拒不接受检查验收、考核评估等监督管理的;

(五)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 依托单位应对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市重点实验室在规定时间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 市科技局定期组织评估,实行优胜劣汰,原则上每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期满、验收通过之后应参加评估。

 市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由市科技局制定,将重大任务完成情况和创新绩效作为重要的评价标准,建立以创新质量、科研支撑产业发展为核心的评价制度。主要指标包括研究水平、成果贡献、人才队伍、基础条件、经费开支、开放交流、运行管理等内容。

三十 评估采取定量评估与定性评议、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书面材料审查与现场评估相结合的办法,探索“绩效导向、同行评议”等创新模式。

第三十 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五个等级。在市重点实验室基础上建设并获批成为省级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可自愿参与评估;不参与评估的,需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其评估等级采用省级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等级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和公布。

第三十二条 评估为优秀、良好的市重点实验室,给予运行经费补贴,同等条件下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予以优先支持,优选推荐申报省级科技创新平台;评估合格的继续列入市重点实验室序列;评估基本合格的,需限期整改,整改期1年;评估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市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河源市××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Heyuan  Key Laboratory of ××”。

第三十 本办法自2022年7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zfgb/2022/07/zcjd/content/post_5130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