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府办〔2021〕31号
市水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河源市水上险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河源海事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8日
河源市水上险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水上险情监测预警,建立健全水上险情应急响应机制,快速、有序组织开展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避免或减少水上险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关于印发广东省海上险情应急预案的通知》《河源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源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团结协作
政府领导:政府对水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形成高效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形成合力。
社会参与:依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组织体系框架,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应对水上突发事件机制。
团结协作:充分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1.3.2统一指挥、防应结合、资源共享
统一指挥:对水上险情应急反应行动实行统一指挥,保证搜救中心组织的各方应急力量行动协调,取得最佳效果。
防应结合:“防”是指做好自然灾害的预警工作,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可能;“应”是指保证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对水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减少损失。防应并重,确保救助。
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常备资源,广泛调动各方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发挥储备资源的作用。
1.3.3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以人为本: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快速高效地救助人命。
科学决策: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保证信息畅通;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果断决策,保证应急指挥的权威性。
快速高效:建立应急机制,保证指挥畅通;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应急力量建设,提高应急反应的效能和水平。
1.4 水上险情分级
根据水上险情或预警信息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水上险情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险情四个等级。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
1.5 适用范围
1.5.1我市行政管辖水域内水上险情的应急反应行动。
1.5.2发生在我市行政管辖水域以外,上级部门指定由我市水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或参与的水上险情的应急反应行动;可能对我市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害的水上险情的应急反应行动;应其他水上搜救机构请求,需要我市水上搜救中心协助处置的水上险情的应急反应行动。
1.5.3参与水上险情应急反应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等。
1.6 水上险情现状
河源市位于东江中上游,东江自北向南流经市区,新丰江从西向东绕城而过,两江在市区东面交汇,使整个河源市区三面环水,通航水域包括东江干流201公里,秋香江支流13公里、新丰江支流9公里,境内有华南第一大水库新丰江水库(370平方公里)和枫树坝水库(52平方公里)两大水库。水资源丰富的同时也带来了极大的防汛、防热带气旋和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压力,“十三五”期间辖区累计发生并组织搜救水上险情18次,成功救助46人。近年来河源极端天气频繁出现,2019年6月10日至12日,河源普降暴雨、大暴雨,全市各地不同程度受灾,其中连平县、龙川县与和平县部分乡镇受灾较严重,而市水上搜救中心成立较晚,县(区)级搜救分中心还未成立,辖区搜救体系尚未完全理顺,水上搜救能力建设投入不足,东江干流暂未设置搜救基地,也无相配套的水上搜救资源分布,缺乏大马力拖轮和防污染等应急设备,高科技搜救设备应用不够,与辖区水上险情应急需要,尤其是偏远水域水上险情应急需要还存在较大差距。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市水上搜救中心
市政府设立河源市水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搜救中心”)作为全市水上搜救的应急领导机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部署、组织指挥和协调河源辖区水域内发生的水上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及相关活动,业务上受广东省搜救中心指导。
2.1.1搜救中心组成
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常务副主任:河源海事局局长。
副主任:河源海事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
2.1.2搜救中心成员单位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外办、市委台港澳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武警河源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河源海事局、河源军分区、河源航标与测绘所、河源水文测报中心,源城区政府、东源县政府、和平县政府、龙川县政府、紫金县政府、连平县政府,江东新区管委会、市高新区管委会。
2.1.3搜救中心主要职责
(1)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中心搜救责任区内的水上搜救应急、船舶防抗灾害性天气、船舶污染水域应急处置等工作,包括按照上级搜救中心指示组织对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失事的搜寻救助工作。
(2)研究决定全市水上搜救应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3)指定辖区水上救援力量,完善搜救通信网络。
(4)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水上险情的善后处置工作。
(5)制定有关水上搜救应急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编制水上搜救经费预算,管理水上应急救援专项补助资金。
(6)负责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管理。
(7)负责水上事故预防、水上安全知识和水上搜救工作宣传,不断提高全民水上安全意识和积极参与水上搜救应急工作的意识。
(8)负责水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
(9)组织本市水上搜救应急演练工作。
(10)响应相邻地区要求的应急合作、应急联动。
(11)承担市政府和省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搜救中心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搜救中心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水上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2。
2.2 搜救中心办公室
搜救中心下设办公室(设在河源海事局,以下简称“搜救办”),办公室主任由河源海事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河源海事局指挥中心主任担任。搜救办下设值班室(设在河源海事局指挥中心,联合办公),负责搜救办日常工作,值班室主任由河源海事局指挥中心主任担任,副主任由河源海事局指挥中心副主任担任。
其主要职责:
(1)承担24小时值班。
(2)组织、指挥、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水上应急搜救。
(3)水上搜救信息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4)组织搜救单位和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和演练。
(5)收集应急预案的修改意见,具体起草和完成预案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6)根据应急领导机构的授权,组织或协助其他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7)做好有关水上应急的其他日常工作。
2.3 现场指挥官
按照《河源市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河源市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负责指挥现场应急行动,指定专人担任现场信息协调员,及时向搜救办报告现场的相关信息和工作进展,确保通信畅通,执行指令,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必要时可指定下一层次的指挥负责人。
2.4 专家组
搜救中心负责建立市水上险情应急处置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经搜救中心商有关单位或部门确定。每年根据成员单位人员工作调整进行更新。
应急专家组由航海、航道、消防、医疗卫生、环保、气象、水上救生等行业专家组成,并完善相关咨询机制,根据险情处置需要,适时抽调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2.5 水上应急救助力量
(1)国家专业救助力量:指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广州基地的救助力量。
(2)公务救助力量:指各级政府部门所属公务船艇、航空器、水上设施等救助力量。
(3)社会救助力量: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所有的船舶、航空器、水上设施及其他人力和物力资源。
(4)军队救助力量:指军队、武警所属的搜救力量。
3运行机制
3.1 预警和预防
预警和预防是通过分析预警信息,做出相应判断,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自然灾害造成事故或做好应急反应准备。
3.1.1信息监测与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其他可能威胁水上人命、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水上险情发生的信息。
3.1.1.1信息监测
(1)气象部门:对天气形势(如台风、冷空气或寒潮大风以及大雾天气等)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水上险情的气象信息。
(2)水文部门:对江河、湖泊的水文变化(如流速、水位)进行监测分析,发布可能引发水上险情的灾害性水文信息。
(3)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相关机构、国家、国际组织通报的水上灾难信息。
3.1.1.2信息发布
(1)气象、水文、海事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水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等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气象、水文、通航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2)预警信息应包括信息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1.2信息分析与评估
搜救办值班室应采取必要的手段对所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价,初步判定发生水上险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以确定风险等级,为进一步采取预警预防行动提供依据。评价的因素包括水域范围、危及的船舶和人员数量、紧迫程度及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灾害性后果和社会影响。
3.1.2.1热带气旋
(1)搜救办应于每年5月份之前部署本年度防抗热带气旋工作。
(2)热带气旋生成后,搜救办值班室应对热带气旋进行不间断地跟踪和标绘。
(3)热带气旋不断发展,有进入南海的可能,或在南海生成,在未来72小时内,有可能在广东省沿海登陆并影响我市行政水域,搜救办值班室应起草发布热带气旋预警信息。
3.1.2.2冬季大风
搜救办值班室应及时转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和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下发的本年度防抗冬季大风工作的通知、冬季大风预警警报。
3.1.2.3其他
搜救办值班室接到洪水、雾等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自然灾害或气象信息后,应及时起草发布有关灾害或极端天气预警信息。
3.1.3预警预防行动
(1)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水上险情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
(2)搜救办及各成员单位应根据预警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和应急救助准备。
(3)预警信息发布后,海事、水务、交通运输、港口、旅游等部门以及各级政府等应按各自职责认真检查评估有关方面安全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3.2 信息报告
3.2.1遇险报警
3.2.1.1遇险信息来源
(1)通信无线电话(甚高频VHF16)。
(2)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
(3)公众通信网(水上救助专用电话号“12395”)。
(4)公安110转报。
3.2.1.2其他遇险信息来源
(1)船舶、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或代理人。
(2)目击者或知情者。
(3)上级搜救部门或其他接获报警部门。
3.2.1.3遇险信息的基本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
(2)遇险性质、状况。
(3)船舶、航空器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呼号、联系方式。
3.2.2遇险信息的核实与评估
3.2.2.1核实渠道与方式
(1)直接与遇险船舶、航空器进行联系。
(2)与遇险船舶、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3)向遇险船舶、航空器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核实。
(4)查核船舶卫星应急示位标数据库信息。
(5)向中国船舶报告中心查询。
(6)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核实。
(7)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8)派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9)向省搜救中心核实。
(10)其他途径。
3.2.2.2核实的内容
(1)对遇险信息的基本内容进行确认。
(2)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3)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4)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5)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6)事发现场周围通航水域和交通状况。
(7)事发现场的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水温、浪高等。
3.2.2.3搜救中心对遇险信息核实确认后,按照险情分级标准进行评估,确定险情等级。
3.2.3遇险信息处置与报告
3.2.3.1遇险信息处置
(1)水上险情发生地在我市行政管辖水域,搜救中心按规定启动本级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搜救应急行动。
根据需要向专业救助力量、海事、应急、农业农村、航道等部门以及当地驻军驻警,协调搜救力量前往救助。
通过广东海事监管指挥系统、船舶报告系统等调动现场附近船舶组织搜救行动。
涉及水上保安事件,按水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
涉及船舶造成污染,按有关船舶油污应急反应程序处理和通报。
(2)水上险情发生地不在本市行政管辖水域,接警后搜救中心应立即向责任区搜救中心通报,并同时向上级搜救中心报告,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救助时,应自动承担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并启动预案反应,直至水上险情应急反应工作已明确移交给责任区搜救中心或上级搜救中心指定新的应急指挥机构时为止。
(3)其他单位及相关人员在接获水上险情信息后要及时报告搜救办。
3.2.3.2险情信息报告程序和要求
(1)本市行政管辖水域发生的任何级别水上险情,搜救中心应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和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2)发生较大险情以上水上险情信息,搜救中心向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的同时应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3)接到险情信息后,搜救中心应对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市委、市政府和《广东省海上险情应急预案》信息报告有关规定,任何级别的水上险情要第一时间电话报告,随后1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并及时续报事件的进展、处理情况及结果。
(4)险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3.3险情信息处理流程图
3.3 应急处置
3.3.1先期处置
3.3.1.1搜救中心的任务
险情确认后,搜救中心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
(1)按照险情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制定搜救方案,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根据已制定的搜救方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
(4)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5)指定现场指挥官。
(6)根据需要发布航行警(通)告,组织实施水上交通管制。
(7)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3.3.1.2搜救中心对动用的救助力量,及时下达搜救指令。搜救指令内容包括:
(1)险情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要的救助、所执行任务的目的。
(2)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
(3)搜救区域和该区域的水文气象情况。
(4)已指定的现场指挥官。
(5)通信联络要求。
(6)实施救助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
(7)其他为及时准确救助所需的信息。
3.3.1.3水上险情应急反应保障措施
根据救助行动情况及需要,搜救中心应及时对下列事项进行布置:
(1)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
(2)当险情可能对公众人员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
(3)做出维护治安的安排。
(4)指令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水上险情应急反应的支持保障。
3.3.1.4水上搜救力量的调用与指挥
(1)搜救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水上搜救力量,搜救力量的调配遵循“就近、便利、高效”的原则。
(2)专业救助单位应将部署在本市行政管辖区的值班待命力量布设方案和值班计划报搜救中心备案。值班计划调整,应及时报告。
(3)搜救中心应与相关军事指挥机关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和工作程序,协调军事力量参加水上搜救行动。
参加搜救的军队舰船、飞机及人员,由军队指挥机关实施指挥。
3.3.2分级响应
3.3.2.1分级响应及原则
根据水上险情或预警信息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水上险情分4个级别,即特别重大险情(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重大险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较大险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一般险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无论任何情况,搜救中心应首先对险情或预警信息进行跟踪、评估,分析、判断险情或预警信息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后果;并听从上级搜救中心的指导,防止险情扩大或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水上险情发生后,搜救中心要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快速高效地协调、组织救助。
应急反应时,上一级指挥人员应对下一级指挥人员的应急反应行动给予指导,原则上不越级指挥。
对于水上险情事态特别严重、可能产生的影响特别恶劣,需要广泛调集各类应急力量的水上险情的应急响应,应及时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省搜救中心等有关单位,寻求支持。
3.3.2.2Ⅰ级响应应急反应行动
(1)经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由搜救中心主任宣布启动,指定现场指挥官,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2)搜救办负责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有关单位,各单位有关负责人要及时进入指挥位置,组织指挥本系统的资源、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搜救办负责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视情况成立专家组,分析险情,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4)搜救中心副主任或搜救办主任负责水上险情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
(5)指定专人负责向社会发布水上险情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6)搜救办负责起草、上报相关应急信息报告。
3.3.2.3Ⅱ级响应应急反应行动
(1)由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宣布启动,并报告搜救中心主任,指定现场指挥官,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2)搜救办主任或副主任负责水上险情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
(3)搜救办负责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有关单位,各单位有关负责人要及时进入指挥位置,组织指挥本系统的资源、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成立专家组分析险情,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4)指定专人负责向社会发布水上险情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搜救办负责起草、上报相关应急信息报告。
3.3.2.4Ⅲ级、Ⅳ级响应应急反应行动
(1)由搜救中心副主任宣布启动,并报告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指定现场指挥官,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2)搜救办值班室主任或副主任负责水上险情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
(3)搜救办值班室负责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有关单位,各单位有关负责人要及时进入指挥位置,组织指挥本系统的资源、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成立专家组分析险情,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4)搜救办值班室负责起草、上报相关应急信息报告。
3.3.3应急处置
3.3.3.1搜救中心的行动
(1)按照确定险情等级或上级决定启动本预案,指定现场指挥官,全面组织实施本应急预案。
(2)根据事态发展组织进一步的险情评估,包括咨询专家意见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
(3)根据险情的变化和最新评估结果调整险情等级。
(4)组织研究水上险情应急救援方案。
3.3.3.2搜救办的行动
(1)根据险情初步评估情况和搜救中心的指示进行应急部署,下达应急指令,组织协调有关救助力量展开应急行动。应急部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动:
——要求遇险船积极组织自救,并做好配合应急救援的准备。
——协调海事部门发布航行通(警)告,必要时实施水上交通管制。
——组织附近船舶实施救援。
——通知有关救助力量(单位、船艇、设施和人员)采取相应行动,包括现场救援、应急支援、后勤保障等。
——确定应急通讯联络方式,保持各方应急通讯通畅。
(2)向搜救力量下达指令,尽可能将有关情况和行动要求交待清楚,并随形势变化进行补充修正;必要时,向相关成员单位下达应急任务。
(3)协调岸上救助力量采取相应行动,配合水上的应急救援行动。
(4)及时掌握应急行动情况,并向搜救中心汇报。
3.3.3.3值班员的行动
(1)根据搜救办的指令,积极协调、组织险情先期处置工作。
(2)保持与各有关方面的联系,进一步收集有关信息,及时掌握现场情况。
(3)做好信息上传下达工作,并记录。
3.3.3.4现场指挥官的行动
(1)执行搜救中心发布的或搜救办转达的指令和要求,并及时向搜救中心报告指令执行情况。
(2)在未指定现场指挥官前,第一到达现场的救助单位或船舶应自动承担起现场指挥官的职责。专业救助船或者搜救办指定的现场指挥官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权移交。
(3)组织现场救助力量实施救援:
——确定搜救目标的具体位置或可能位置,确定搜救区域;
——全面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及时向搜救中心报告;
——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具体救助方案,为现场救助力量指定适当的搜救方式,分配搜救任务,组织搜救行动;
——协调现场搜救通信。
(4)指定现场信息协调员保持与搜救办的联系,及时反馈现场信息。
(5)组织做好现场搜救行动的详细记录,包括现场救助力量和设备情况、事故或险情情况、搜救情况等。如有可能,使用拍照、录像等手段记录。
(6)根据现场情况及其变化,提出增加或减少救助力量的建议,对搜救中心制定应急救援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以及对结束、中止或继续搜救行动提出建议。
3.3.3.5搜救成员单位的行动
按照搜救中心的应急部署派出救助力量,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展开应急行动。
3.3.3.6现场救助力量的行动
(1)向搜救办报告动态,包括救助力量的名称、出动时间、位置、抵达现场时间等。
(2)抵达现场后,向现场指挥官报告,并接受现场指挥官的统一协调,执行搜救任务。
(3)保持与现场指挥官的联系,及时反馈现场有关信息,对救助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
3.3.3.7应急支援力量的行动
被确定为应急支援的救助力量应做好应急准备,应急设备、装备、人员就位,处于应急待命状态。
3.3.3.8专家组的行动
由搜救中心或搜救办负责召集,对救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为搜救决策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3.3.4水上应急通信
在实施水上应急行动时,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加应急行动所有部门的应急通信方式。通信方式包括:VHF、公众通信网(包括电话、传真、互联网),其他一切可用手段。
3.3.5水上医疗援助
水上险情医疗救援,一般由实施救援行动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承担,力量不足时,可逐级上报请求支援。
3.3.6参与应急反应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
(1)参与水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搜救中心应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2)危险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应先登记进行医学检查;对造成伤害的人员,应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3)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搜救中心可请求省搜救中心协调解决。
3.3.7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搜救中心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
(1)搜救中心要对水上险情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水上险情范围内可能影响的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做出安排。
(2)在水上险情影响范围内可能涉及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搜救中心应通报地方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3.3.8社会动员时搜救中心的行动
各级政府根据水上险情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发布社会动员令;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救援行动。搜救中心应:
(1)指导所动员的社会力量,携带必要的器材、装备赶赴指定地点。
(2)根据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工作安排与布置。
3.3.9区域协作
3.3.9.1搜救中心与周边地区的协作按有关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进行。
未签订合作协议的,搜救中心要与之保持紧密联系,建立区域合作机制,在信息通报、资源共享、互派力量援助、联合搜救演练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
3.3.9.2搜救中心接到周边地区搜救机构援助请求,应视情况提供包括船舶、人员和设备等援助。
3.3.10应急效果评估与处置方案调整
3.3.10.1目的
跟踪搜救行动的进展,查明险情因素、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因素,控制危险源和污染源,对救助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调整搜救方案,减少险情造成的损失和降低危害,提高搜救效率和救助成功率。
3.3.10.2方式
由搜救中心在指挥应急行动中组织实施,包括:
(1)指导救援单位组织专人,使用专用设备、仪器进行现场检测、分析。
(2)组织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对事件进行分析、研究。
(3)使用计算机辅助支持系统进行分析、评估。
3.3.10.3内容
(1)调查险情的主要因素。
(2)判断事件的发展趋势。
(3)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
(4)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救助措施的有效性。
(5)针对水上险情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6)对搜救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3.3.11水上应急行动的中止和终止
3.3.11.1水上应急行动的中止
搜救中心根据下列情况可以决定中止水上搜救行动,并向市政府和省搜救中心报告:
(1)受气象、水文、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限制,致使水上搜救行动无法进行的;
(2)继续搜救将危及参与搜救人员和搜救船舶、设施、航空器等自身安全的。
上述情形消失或者认为需要时,搜救中心应当立即恢复水上搜救行动。
3.3.11.2水上应急行动的终止
搜救中心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并向市政府和省搜救中心报告: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水上险情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水上险情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复发或扩展的可能。
3.3.12信息发布
3.3.12.1信息发布原则
(1)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原则上由负责指挥协调的水上搜救机构统一对外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或散布。
(2)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和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必要时,由市委宣传部组织发布相关信息。
3.3.12.2信息发布内容
(1)水上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船舶或航空器概况、船员和旅客情况、载货情况。
(3)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
(4)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
(5)善后处理情况。
(6)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3.3.12.3信息发布方式
信息发布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1)采取新闻发布会形式,可在应急反应准备过程中、应急救援行动进行中和应急反应终止后,视情况召开适当规模的新闻发布会。
(2)发挥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作用,邀请记者现场报道。
(3)开通热线电话,设立公开网站,随时回答公众关心的问题。
4 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置
4.1.1获救人员的处置
(1)获救人员的安置和基本生活、医疗救助等由市民政局、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和获救人员服务的公司或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其代理人负责;
(2)获救的香港、澳门特区人员及外籍人员,由市外委办负责联络港、澳特区政府及外籍人员所在国驻华使领馆予以处置;
(3)需要遣返的,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外委办负责解决;
(4)无法确定其真实身份的人员,由公安部门协调解决。
4.1.2伤员的处置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救治获救伤病人员。
4.1.3疑似死亡遇险人员的处置
(1)现场发现疑似死亡的遇险人员应及时指定船艇打捞;
(2)市公安局负责对疑似死亡遇险人员进行死亡鉴定;
(3)市民政局和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协调组织疑似死亡遇险人员所属单位或船舶公司及其代理做好后续处置工作;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同处理。
4.1.4综治维稳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协调组织辖区内水上险情应急处置相关综治维稳工作。
4.2 搜救效果和应急经验总结
4.2.1搜救效果的总结评估
(1)搜救办应组织对辖区典型搜救案例进行总结评估,参与行动的单位或部门应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及工作建议。
(2)搜救办应定期编制辖区搜救工作简报,报送市政府并抄送相关成员单位。
4.2.2应急经验总结和改进建议
(1)搜救中心适时召开总结评估大会,交流经验,促进工作。
(2)搜救办将所有反映应急行动的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5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搜救办按要求配备能保证应急处置通信畅通的手段和设备,保证与有关部门、现场力量之间通信畅通;相关单位要提供设备保障和资金保障,确保与搜救办、现场力量之间通信畅通。
(2)公共通信管理部门应确保水上应急公众通信网的畅通。
5.2 应急力量与装备保障
(1)各有关成员单位每年应将本单位、本系统可参与水上搜救应急行动的搜救力量的数量、通讯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及变动信息报搜救办备案;搜救办应定期收集各成员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可以参与水上应急行动的应急设备、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分布情况等信息,登记造册,建立水上应急设备和装备信息库。
(2)成员单位的指定救助力量是辖区的主要救助力量。接到搜救办的通知后,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的救助力量应无条件地执行水上搜救任务。
(3)专业救助力量应配备足够的水上搜救设备、救生器材和人员,确保有效地实施搜救行动。
(4)搜救中心应根据辖区水上应急工作的特点和搜救力量情况,向市政府提出加大搜救力量的投入要求,增添和更新必要的应急设备、装备、器材,增加应急手段的科技含量,全面提高水上应急处置的应急反应能力。
5.3 专家组保障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水上搜救的处置的决策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提高水上搜救的成功率,各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每年向市水上搜救办推荐1-2名水上应急搜救专家,由搜救中心建立水上应急搜救专家库。
5.4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应将水上搜救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按时拨付,搜救中心应合理安排好水上搜救奖励、演练、培训等专项资金的使用。
5.5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应建立水上险情所需的应急运输保障机制,为获救人员、应急救援物资的快速运送提供保障。
5.6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应建立水上搜救应急行动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确保水上搜救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
5.7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局应建立医疗保障机制,指定承担水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医疗移送和收治伤员等任务的医疗机构。
5.8 社会动员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地方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5.9 气象水文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做好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气象保障工作,河源水文测报中心负责提供水上险情水域水情实况,预报水文信息。
5.10 后勤保障
(1)搜救办和各成员单位负责本单位应急物资损耗的补充,为参与应急处置的人员提供应急交通保障。
(2)搜救办和各成员单位要为本单位参与应急处置的人员提供应急餐饮保障,未能提供应急餐饮保障的参照各单位相关规定中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发放误餐和夜餐补贴。
6 监督管理
6.1 演练
(1)搜救中心定期举行水上突发事件综合演练或桌面演练,演练以预案标明的突发事件中的几项或全部为内容,各成员单位派船、装备和人员参与演练或观摩。
(2)搜救中心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水上突发事件演练,各相关搜救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
6.2 宣传教育
搜救中心要组织编制水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的宣传资料,通过媒体及其它适当方式公布水上应急预案的信息、介绍应对水上险情的常识,多途径、大范围地开展水上安全知识的宣传。
6.3 培训
(1)搜救中心应适时组织水上搜救值班、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培训对象包括成员单位相关人员。
(2)搜救中心成员单位负责本单位应急人员的水上应急知识技能培训和训练。
(3)搜救中心成员单位之间适时组织相互的培训和交流。
6.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7附则
7.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7.1.1水上险情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等,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水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财产损失的事件。
7.1.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本预案由市政府组织修订,搜救中心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8年市政府和河源军分区联合印发的《河源市水上险情应急预案》(河府〔2018〕84号)自即日起废止。
8附件
1.水上险情分级标准
2.市水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水上险情分级标准
根据水上险情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水上险情分4个级别,即特别重大险情(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重大险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险情较大(启动Ⅲ级应急响应)、一般险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险情。Ⅰ级最高,高级别响应行动包含所有低级别响应行动。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上险情为特别重大险情,搜救中心启动Ⅰ级响应: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
——单船1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
——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险情。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上险情为重大险情,搜救中心启动Ⅱ级响应: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险情。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上险情为较大险情,搜救中心启动Ⅲ级响应: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上险情。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上险情为一般险情,搜救中心启动Ⅳ级响应: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险情。
附件2
市水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水上险情宣传报道工作,确保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负责监测分析险情舆情,引导社会舆论;积极宣传水上险情的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
(2)市委外办
负责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中涉外事宜的政策指导和协调工作。
(3)市委台港澳办
负责协调做好台港澳地区所属水上遇险获救台港澳同胞的遣送、联络,以及死亡、失踪港澳同胞的善后处理工作。
(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尽快组织恢复受破坏的无线电通信设施,保障相关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5)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管制;为获救外籍人员的遣返及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便利。
(6)市民政局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做好水上险情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赠工作;负责水上搜救志愿团体的注册管理工作。
(7)市财政局
负责将市级水上搜救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为水上搜救应急工作提供经费保障,解决突发事件所需的预算外经费。
(8)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对污染水域进行水质监测,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协调做好水上险情事故导致的重大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9)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织实施用于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工作;负责协调河源市公路部门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查找、提供涉险桥梁的技术数据,设置桥梁危险警示标志。
(10)市水务局
负责协调遇险水域上下游水利枢纽调节,并视情及时控制辖区内可调江河水位和流量。
(11)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组织渔政船艇和协调渔船参与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做好获救渔船或网箱养殖渔民的善后处理工作;负责查找、提供渔船及网箱养殖等相关渔业设施的详细资料;及时发布涉渔水上气象预报预警信息。
(12)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旅游景区、涉水群体活动的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景区管理单位做好险情水域游客疏导工作;通过电视、广播等方式播发水上险情预警信息。
(13)市卫生健康局
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现场急重伤病员的现场急救;配合建立医疗联动机制,协助安排医院接收水上伤病人员;负责险情现场防疫处置工作。
(14)市应急管理局
负责接报海事、渔政等相关部门的水上险情信息;参与较大水上险情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配合做好水上危险品事故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做好获救人员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助。
(15)武警河源支队
负责按照部队兵力调动批准权限规定,组织协调驻河部队及所属力量参与水上险情处置工作。
(16)市消防救援支队
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17)市气象局
负责做好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气象保障工作,及时提供台风、大风等恶劣天气信息;根据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相应的气象实况和预报信息;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为组织水上险情救助提供决策依据。
(18)河源海事局
牵头协调履行搜救中心职责;负责搜救中心办公室工作;组织和协调本系统力量、商船参加水上应急行动;管控水上应急救援现场通航秩序;发布水上航行通(警)告;负责查找、提供有关船舶的详细资料,协助核实相关资料。
(19)河源军分区
负责按照部队兵力调动批准权限规定,组织协调驻河部队及所属力量参与水上险情处置工作。
(20)河源航标与测绘所
组织本单位船艇参加水上应急行动;负责对妨碍船舶航行安全的沉船、沉物设置相应助航标志。
(21)河源水文测报中心
负责提供水上险情水域水情实况,预报水文信息。
(22)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协调组织(包括社会动员)本辖区有关力量参与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协调组织做好本辖区水上险情的善后处置工作;协调组织做好本辖区水上险情事故的预防和水上搜救工作的宣传;培育和指导本辖区水上搜救志愿者队伍建设;配合搜救中心开展水上应急培训和演练;承担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其他涉水单位、船舶
在我市水上搜救责任区执行公务或进行生产、运输、捕捞、科研等活动的船舶、水上设施,要在搜救中心的指挥协调下参与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