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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源市明确市区综合用地性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6-02 16:35:40 来源:河源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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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解决综合用地问题,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工作部署和不动产登记技术规范,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印发了关于河源市明确市区综合用地性质管理办法(河自然资发〔2020〕76)《关于河源市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河自然资发〔2020〕172),提出综合用地明确用途的标准和流,但流程较长,办理时限与群众诉求仍有差距。据此,我局对河自然资发〔2020〕76号提出对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四)《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

(五)《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8〕5号)

三、文件的修订内容

    本文件拟修改主要内容有3点,具体如下:

1、修改内容。将《办法》中第四条由“(四)审定。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复核重新明确为工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价值较低用地的,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批前公示材料。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明确为商服用地(含商服兼容住宅用地)、住宅用地(含住宅兼容商服用地)等经营性用地的,按规定提交市区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审议。根据市区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批前公示。”修改为“(四)审定。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用地和2000平方米以上已办理房地产确权手续的住宅小区用地以及拟明确为工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价值较低的用地,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批前公示。其余情形,按规定提交市区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审议。” 

考虑减少零星用地提交上会,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本次修订提出已办理房地产确权的住宅小区用地及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用地经市自然资源局复核后,不再提交用地会审议。

2、将《办法》中第四条(五)办证中“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不超过相应用途法定最高年限”修改为“且最高年限不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规定的年限”。

修改理由:完善表述,土地使用权人自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其最高土地使用年限不超过法定年限

3、将《办法》中第六条“综合用地重新明确用地性质后构成土地闲置的,应按市区闲置土地相关规定处置”修改为“综合用地重新明确用地性质中发现土地闲置问题的,应按市区闲置土地相关规定处置” 。

修改理由:规范表述,避免“综合用地未明确前不需要闲置土地处置” 的歧义。

同时,文中对个别文字或规定进行了更正或更新。

四、文件解读机关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读,具体解读人: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黄志坚,联系电话:0762-3663006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zfgb/2021/06/bmgfxwj/content/post_4404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