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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3-08 13:05:56 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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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及目标任务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公安消防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现役编制全部转为行政编制,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承担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任务,充分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的作用。20188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办发〔2018〕50号,以下简称《框架方案》),就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中国特色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出部署,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专门管理和政策保障,采取符合其自身特点的职务职级序列和管理办法,提高职业荣誉感,保持有生力量和战斗力。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心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亲自授旗致训词并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丁红都书记、林涛市长多次作出批示指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提升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水平,增强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按照《框架方案》、《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我市制定出台了《细则》,进一步健全我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体系建设,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义务,在平移部队原有政策和落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有关优待政策的基础上,细化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措施,激励广大消防救援指战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奋力推动“示范区”“排头兵”和“两个河源”建设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制定依据

1、《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粤府202013

2、《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2038)。

三、关于职业保障的对象范围

我市的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的对象范围主要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指本行政区域内的在职、退休消防救援人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

四、关于职业保障的职责划分

《细则》明确,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保障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职责和义务。

五、关于职业保障的主要内容

《细则》共30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9个方面:

(一)目的和依据。第一条阐述了本细则制定的目的和主要依据等内容。

(二)基本原则。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了本细则适用对象的范围,对涉及的部分名称进行解释;同时,也明确了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在落实细则以及后续出台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保障办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三)职业荣誉保障。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消防救援人员荣誉,明确将消防救援队伍的表彰奖励纳入地方表彰奖励体系,在重大节日期间组织走访慰问当地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在消防救援人员受到相应表彰奖励时应当组织到其家中走访慰问。

(四)职业风险保障。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了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规定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发给相应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针对消防职业危险系数高、牺牲奉献大的特点,第八条明确了消防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退出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和住房优待,明确了残疾消防救援人员退出安置措施第十一条鼓励调动社会各界公益力量提高消防救助基金的覆盖面和补助力度,切实解决遗属和伤残人员的实际困难

(五)社会优待保障。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消防救援人员在交通出行、参观游览、看病就医、住房保障、子女教育、随队家属落户和工作安置等方面享受的社会优待。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规定了消防员入职后应当享受的优待,同时明确了消防员退出后在复工复职、就业培训、自主创业税费优惠应聘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方面享受社会优待,有利于进一步解决消防救援人员的后顾之忧,在全社会营造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良好氛围。

(六)生活待遇保障。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范围的人员,工资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

(七)财政经费保障。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消防救援队伍保障经费来源和保障模式,明确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所需经费除中央、省财政负担部分外,由地级以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不设县的地市,由属地政府根据地方实际情况明确经费保障机制维持消防救援队伍保障管理模式,地方消防经费继续实行财政预算单列,落实公用经费最低保障标准。

(八)其他方面保障。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各级政府应当支持消防救援队伍人才培训和科技工作。

(九)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本细则未明确的其他事项,仍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转制前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对细则生效时间作出规定,并明确了本办法内容与国家、省后续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省政策为准。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zfgb/2021/01/szfwj/content/post_4235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