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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河源市矿业权审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18 12:17:36 来源:河源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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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G-2020-016


河自然资发2020145号

 

各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河源市矿业权审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河源市自然资源局

2020615

 

 

河源市矿业权审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矿业权审批登记管理,促进我市矿业经济高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规字〔2019〕2号)等相关法律、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审批登记

(一)设置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科学发展的原则;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科学合理设置与集约节约开发利用,遵循生态环境要求;矿业权范围与各类限制禁止开采区不重叠,走绿色矿山发展之路;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规划的原则;保障各方合法权利

新立申请办理建筑石料采矿权,应符合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给我市的石场控制性指标

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林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严控区等区域内,原则上禁止新设立矿业权,原有矿业权逐步退出,并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矿山设计开采规模原则上应与矿区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不可大矿小开,一矿多开,采矿权出让合同中应明确按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进行建设。

支持鼓励科学合理利用已有旧石口和矿山工业场地毗邻区域资源,推行“矿地统筹,先矿后地”的开发模式,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出让采矿权。

采矿权竞得人应与组织实施采矿权出让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按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和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护基金等。

()矿业权的登记发证权限

1.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1省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下放的矿业权新立、延续、变更、保留、注销、转让手续审批登记(不含跨地级市的项目);

2矿山生产规模或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普通建筑材料的砂(不含河道采砂)、粘土、陶瓷土;

3矿山年生产规模30万立方米以上(含)的建筑石料;

4)矿山生产规模或资源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其他非金属矿种;

5)河源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区)的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转让审批登记

2.由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以下采矿许可证

1)矿山生产规模或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小型的普通建筑材料的砂(不含河道采砂)、粘土、陶瓷土;

2)矿山年生产规模为30万立方米以下的建筑石料;

3)矿山生产规模或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其他非金属矿种。

限制年生产规模10万立方米以下建筑石料采石场,因民生、应急确需开采的,由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下放实施管理的矿产原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在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登记时,由申请人直接向所在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县级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由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县人民政府备案。

)新立采矿审批登记。由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采矿权出让年度计划方案并报县政府批准。经批准列入年度出让计划的拟新立采矿权,由县自然资源局编制采矿权出让设置方案并征求矿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生态环境、林、水、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意见(相关主管部门核查意见须明确同意或不同意)。属县级发证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同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采矿权出让的相关工作;属市级登记发证的,由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采矿权出让的相关工作。

)采矿权延续登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采矿权人申请继续采矿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并审批登记同级发证采矿权。市级审批登记的矿业权,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核查情况报送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

(五)采矿权变更登记。采矿权人申请采矿变更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并审批登记同级发证采矿权。市级审批登记的矿业权,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核查情况报送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申请材料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1.按规定可变更矿区范围的;

2.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3.变更开采方式的;

4.采矿权人变更名称的;

5.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采矿权注销登记。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主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和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并验收、审批同级发证采矿权。市级审批登记的矿业权,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核查情况报送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审批。

属于政策性关闭的采矿权,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增列矿种及增加储量审批登记。采矿权人在开采过程中,发现矿区范围内涉及多个矿种或可回收利用的矿石,可进行资源储量核实经评审备案后由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并审批登记本级发证采矿权;属上级审批登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核查情况报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登记。相关审批登记机关应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比照协议出让方式进行变更登记。

)探矿权审批登记。市级负责审批登记的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和注销,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管理

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告知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并抄送本级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水务、林业、税务、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矿业权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行政职能加强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行为的监督管理,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有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取水许可、林地占用、安全生产、民爆物品管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原发证机关对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在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中列入异常名录。三年内未移出异常名录的矿业权人应依法予以禁入

(十)属地管理部门监督矿山企业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及《国土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做好年度储量动态监测和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矿山储量年报需由第三方技术单位出具审查意见,经评审备案的储量年报可作为申请延续的材料依据

(十加强绿色矿山建设。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辖区绿色矿山名录,列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应继续开展绿色矿山建设任务,保持相关指标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绿色矿山建设的监管主体,会同本级财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负责绿色矿山的日常管理,每年度组织一次绿色矿山评估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上报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山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绿色矿山建设不达标等情形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辖区内矿山企业限期整改,拒不执行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十二矿业权人按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设立、计提及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及缴交土地复垦费。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矿业权人,市、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中列入异常名录,由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其限期整改,拒不执行的,不受理其矿业权业务申请。

       (十三)采矿权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采矿权评估等工作,需要第三方技术服务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年度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纳入部门年度经费预算。实行第三方技术服务诚信“红黑榜”机制,规范保障矿业权领域技术服务正常秩序。

三、法律责任

(十四)矿业权申请人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矿业权登记的,一经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其他规定

(十六)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印发河源市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报工作指引的通知》(河府办201220号)同时废止。办法施行期间,如与国家和省出台的新规定相抵触的,应相应修订,未及时修订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附件1:采矿权办理流程.docx

附件2: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doc

附件3: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doc

附件4: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及申请书(格式).doc

附件5: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及申请书(格式).doc

附件6: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范本).doc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zfgb/2020/13/zcjd/content/post_3954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