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公报 > 2020 > 2020年12期 > 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河源市水库移民工作局 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河源市财政局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15 09:28:56 来源:河源市水库移民工作局 作者: 阅读人次:-
【字体大小: 默认】  分享


HBG-2020-019

河移字[2020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水库移民工作局 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河源市财政局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水库移民工作局反映。

 

 

河源市水库移民工作局  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河源市财政局

                                     2020年6月22日

 

 

 

 

河源市水库移民工作局 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河源市财政局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 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水移民〔2018〕20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办法》(粤水规范字〔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所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包含直补资金和项目资金)、库区基金、省属水库移民专项资金以及其他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等投资实施的后期扶持项目。

项目分为基建类和非基建类。基建类项目单个移民资金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为较大规模项目,单个移民资金投资10-100万元的为较小规模项目,单个移民资金投资不足10万元的为小微项目。

非基建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发展(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乡村休闲旅游、乡村新型服务、乡村信息产业、投资置业、租赁经营等)、政府购买服务、移民培训(就业培训、创业培训、政策培训、乡风文明培训等)、小额贷款贴息、购买保险等移民群众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和民生保障等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工作流程】项目管理工作包括开展项目入库前期工作、设立与管理项目库、编制项目计划与申报审批、项目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移交与管护、档案管理及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 【项目实施总体目标】通过加强项目管理,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实施,达到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水库移民增收,建成一批美丽家园,提高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水平,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第五条 【项目管理权责】项目实行政府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其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工作。

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管理的配套政策;统筹安排全市项目评审工作;负责全市项目计划审批工作;负责全市较大规模项目验收工作;监督指导县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计划的编制、实施、验收、公示等管理工作的落实;组织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的监测评估、稽察审计、绩效评价、信息管理等工作。

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管理的配套政策;负责组织项目入库前期工作、项目入库、计划编制、实施、验收、公示等管理工作;组织或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的监测评估、稽察审计、绩效评价、信息管理等工作;依据权限将年度项目计划上报审批。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 【项目前期工作内容】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包括:项目入库前期工作、项目库的设立、计划编制与审批、项目采购服务等工作。

项目入库前期工作包括:项目确定、项目公示、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项目前期工作文件评审、项目入库审批等。

项目库的设立工作包括:设立项目库、项目入库、项目排序、项目移除与新增等。

计划编制与审批工作包括:计划编制、计划审批、计划调整等。

项目采购服务等工作包括:组建项目法人、项目采购服务等。

第七条 【项目入库工作要求与流程】结合移民意愿,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依据经批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及项目优先储备原则确定项目。市县统筹的重点项目优先安排。

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指导移民村或项目实施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工作。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组织评审。经市级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县级有关部门审批。较大规模基建类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编制,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由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审批。较小规模和小微基建类项目、非基建类项目由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直接审批。经审批的项目方可纳入项目库。经评审前期工作文件不齐全或项目不符合政策规定且修改不到位的,原则上不予报批。

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包括项目议事会议纪要、项目申请与申报有关资料、项目设计有关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报告、项目建设方案或实施方案、概预算文件、项目设计图纸、项目现场照片)等。较大规模基建类项目无需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或实施方案;较小规模和小微基建类项目、非基建类项目无需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项目建设方案或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必要性、可行性)、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条件、移民情况等)、建设(实施)内容与规模、设计方案、投资概(预)算与资金筹措方案、建设工期(实施周期)与进度安排、组织机构与管理措施、产权归属与运行维护措施、效益分析(经济、社会、环境)、收益分配方案等内容。

较大规模和较小规模基建类项目的项目设计有关文件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小微基建类项目和非基建类项目的建设方案或实施方案可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

第八条 【项目库的设立与管理】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按照同级财政项目库管理要求组织设立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调整、滚动管理。延续性项目以及当年未安排资金的预算备选项目,可直接滚动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备选项目。

每年9月底前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完成下一年度项目入库工作,并汇总报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备案,说明项目入库工作情况并附项目库导出表格及项目批复文件。入库项目资金总额,应按前一年资金下达总额的1.2~1.5倍控制。入库项目应明确政策依据、立项论证、绩效目标、任务清单、支出内容、资金需求、实施周期情况以及其他信息等。

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按照年度下达资金总额突出保障重点、分清轻重缓急的原则进行排序。单个项目可统筹使用多类别项目资金。

入库后的项目,因原定政策已到期、发生变化、原定任务或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自身条件发生变化,无须再实施或无法再实施的,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及时将其从项目库中移除。在入库项目资金总额控制数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补充项目,补充项目按原流程报批。项目库变化情况及时报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

第九条 【优先储备的项目】项目库储备项目应优先选择人居环境整治及美丽家园建设、帮助移民发展生产促进增收和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项目。

第十条 【年度计划编制与审批】年度项目计划所列项目应来源于项目库。一般不跨年度安排项目资金,特殊情况可采取一年实施的项目资金分两年安排、两年实施的项目资金分三年安排的方法,编制年度项目计划。鼓励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探索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更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的年度项目计划编制方法。

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在当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项目计划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核准后由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报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年度计划报批材料应包括请示、计划项目明细表、项目入库审批文件等。

因项目资金预算新增、调整、调剂或细化资金方案等原因,需要动态调整年度项目计划时,应同步办理年度项目计划新增或调整,按原程序报批。

移民资金用于其他部门建设项目的,从其行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组织管理】项目建设实行法人责任制。根据实际情况,项目法人可由项目所在移民村组或村委会组建,也可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组建。

项目的实施按照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年度计划批准后,移民村或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并开展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等相关工作。

单个移民资金投资不足10万元的,施工技术含量不高的小微基建类项目,鼓励移民村自建自管,经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后实施。自建自管项目应成立由村民代表组成的项目建设管理小组,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对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小组成员一般应包括组长、施工员、质管员、会计等。

第十二条 【直补资金管理】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核定情况按规定逐级上报,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组织抽查审核。对能核定到人的后期扶持直补资金,无须编报和审批直补资金发放计划,由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按照经动态核定公示并批准后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编制汇总名册,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支付,凭财政部门的拨付凭证和金融机构提供的付款到户记录清单入账,确认支付到位。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在收到当年下达资金3个月内将直补资金发放到人,并将发放情况汇总后报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

后期扶持直补资金不允许跨年度发放。不能核定到人的部分,纳入项目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在年度项目计划中安排,其中项目前期论证、勘察、设计、概预算等费用,按国家行业规定计费标准计提;项目立项、入库评审、项目库设立与管理等费用,由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按全市项目资金总额的1%计提并统筹使用。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年度计划实施要求】年度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尽快组织项目实施,每季度向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上报项目实施进度情况。项目的实施应严格按照已审批的前期工作文件执行,不得擅自调整规模、标准和内容。

项目总概算确定后,以此为依据严格控制,不得超概算。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设计、调整概算的,应报原批复单位审批。项目调整概算的,年度项目计划原则上不同步调整资金,所调项目资金不足部分可在下一年度项目计划中安排。

第十五条 【基建类项目建设质量监督】在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并接受政府质量监督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鼓励有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法人聘请有资质的建设监理单位实行工程监理。

第十六条 【基建类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由当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申请验收前,项目法人可组织村民委员会、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项目自验。

项目的验收实行分类组织实施。单个项目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的,由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单个项目投资100万元以下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或由其授权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并将验收结果报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项目验收应邀请政府有关部门、移民群众代表及项目参建等单位参加,项目档案管理人员应是验收工作组成员。验收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完成情况、项目财务决(结)算情况、项目档案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效果情况、项目标志牌设置情况等。验收工作组对验收项目文件进行审核、开展项目建设现场检查,形成验收报告(鉴定书)。

第十七条 【基建类项目移交与管护】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项目移交后的运行、管理和维护费用,由产权所有人负责。

第十八条 【非基建类项目实施管理】非基建类项目的实施、验收、评估及移交按项目实施方案执行,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档案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以项目为单位建立项目档案,及时做好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档案应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向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移交。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归档管理。

项目档案资料包括项目申报与审批、设计、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公示公告、施工(实施)、质量监督及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完成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发放后,应将完整的资金发放名册和银行拨款记录凭证建档保存。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管理】项目资金报账制管理,按照《河源市财政局 河源市水库移民工作局关于印发〈河源市水库移民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河财农〔201313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移民村自建自管项目报账时将资金请拨申请自建批复文件、工程建设有关材料、支出凭证一并送交。劳务工资发放、材料采购费用等须经项目管理小组全体成员签名确认后,纳入工程投资报账。

被统筹整合用于非移民项目的移民资金由项目法人单位报账。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与管理经费安排】项目建设监理、建设管理费用按国家行业规定计费标准纳入项目投资预算,在项目投资中列支。市、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所需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厂房租金使用管理使用市、县两级移民工业园和移民双转移基地厂房租金收入的项目,由本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厂房租金收支情况及用途报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 【监督管理职责】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独立或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稽察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正,相关责任部门应及时落实整改。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每年组织开展全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稽察审计工作,移民后期扶持人数2万 (含2万)以上的县区每年稽察审计一次,2万以下的县区每两年稽察审计一次。

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对不按有关规范和要求施工造成质量问题的,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责令项目法人和相关参建单位进行整改;对违规并拒不纠正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价】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每年组织开展全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委托有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价能力的单位,抽取部分县区开展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

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协助上级部门完成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将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价结果按时报告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项目信息公开要求】各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及时将项目库中的项目信息录入广东水库移民动态监管地理信息应用系统(以下简称应用系统);经审批的年度项目计划,应在10个工作日内录入应用系统;年度项目计划实施完成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在应用系统上填报项目完成情况。项目信息应通过网络向水库移民公开,接受监督。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年度项目计划实施全过程的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统计,并列入绩效考核指标进行评价,对不按要求将项目库、项目计划实施信息录入系统的县区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项目公示要求】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发放、年度项目计划实施情况等须在移民村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7 天。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配套政策制定】各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可依据本细则,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操作规程,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实施日期与有效期】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zfgb/2020/12/zcjd/content/post_3943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