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农办等11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农发〔2019〕18号)、农业农村部等9部委联合印发《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和省农业农村厅等9部门联合印发《广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粤农农规〔2020〕2号)文件精神,2020年6月12日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发改局等9个部门联合印发了《河源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河农农函〔2020〕90号)。现就印发了的《河源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措施方面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19年9月,中央农办等11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要求“完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指标体系,健全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11月,农业农村部等9部委联合印发《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2020年3月,省农业农村厅等9部门联合印发《广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本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原市农业局2011年3月印发的《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活动的通知》(河农〔2011〕24号),为近年来市级示范社评定工作有序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现与国家、省新的政策相比,该建设标准也存在评定口径过窄,一些评定标准、评定方式与国家、省新要求不相衔接的问题,亟需修订。为深入贯彻落实农经发〔2019〕5号、粤农农规〔2020〕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工作,市农业农村局按有关要求和程序制定了《河源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二、主要内容
《河源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主要内容共6章21条,重点是完善市级示范社评定监测标准及程序,加强结果运用,确保评定监测流程科学、公正,为全市农民合作社发挥示范典型、重点培育提供有力支撑。
第一章“总则”第1-3条,分别介绍修订的依据、市级示范社含义和工作原则。
第二章“评定标准”第4-7条,主要从运营管理较规范、效益和服务带动好等大的方面来评定,还列出了优先考虑标准的4种情况,并指出了不得申报的3种情形。
第三章“评定程序”第8-10条,分别规定评定的方式、周期、申报、审核、评定程序、评定后变更名称的处置等情况。
第四章“动态监测”第11-15条,主要是明确日常监督与定期监测评价相结合的市级示范社的动态监测制度,并介绍监测工作的流程、标准、结果发布等情况。
第五章“结果运用”第16-18条,分别要求要对示范社加强政策倾斜、支持保障、责任追究等问题。
第六章“附则”第19-21条,主要对实施办法、解释权限、实施周期等问题作了说明和要求。
三、有关情况说明
(一)坚持对标对表,总体制度框架与国家、省级规定做到“一个步调”。《办法》在市级示范社评定监测的工作方式、评定基本条件上与农经发〔2019〕5号、粤农农规〔2020〕2号文件总体保持一致,确保市级示范社与国家示范社、省级示范社制度设计有机衔接,为市级示范社规范提升提供畅顺通道。
(二)《办法》中的有关评定标准数据基本参照省级评定标准,结合河源实际情况,作了适当放宽、降低。如《办法》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在25万元(省级50万元)以上,农民成员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在50万元(省级1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在50万元(省级10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在80万元(省级200万元)以上;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在10个(省级20个)以上。但在实际评选中,我们会根据《办法》中的“优先考虑标准”,对品牌意识较强、发展模式先进、治理机制高效、农机化程度较高方面的合作社优先选择,确保评选质量。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zfgb/2020/11/bmgfxwj/content/post_3936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