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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5-25 12:30:31 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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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24号)的部署要求,推动我市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城落户,到2020年完成2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的既定目标。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2018年112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河源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实施方案》(河府办〔2018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2019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发改规划20190617号)的通知、8月23日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粤公网发20192350号)及12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II型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全面取消落户限制。而我市印发的《实施方案中第二项第三款“有序放开源城区落户限制。在源城区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满1年以上,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1年等为主要依据,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落户问题办理程序的内容,该规定与国家发改委、省公安厅上述下发的通知要求不符,出现上行文与下行文不一致。据此我局建议对《实施方案》进行相应的修订。

二、修订内容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优化存量资源配置,进一步吸引更多的非户籍人口在我市落户。修订内容:全面放开源城区落户限制。在源城区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等为依据,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落户问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修订过程

2019年9月修订《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河源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实施方案》以来,广泛征求各县(区)管委会、市直相关成员单位意见,通过调研、座谈等方式听取了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并于12月18日至12月28日通过政府网络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修订期间,共收到各方面意见建议4条,经逐条认真研究梳理,都予以采纳。

四、实施情况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改委、省公安厅有关文件规定,发挥政府职能,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推进和监督检查机制,切实加强政策协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监督执法,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推进我市非户籍人口在我市落户的预期目标。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zfgb/2020/10/szfbgswj/content/post_3883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