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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发布日期:2020-04-02 10:58:28 来源:河源市商务局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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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河源市财政局具体负责《河源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的编制起草工作,为便于理解,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长期以来,全市各级财政部门不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强财政制度建设,初步构建完成适用我市实际、符合改革要求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体系,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近年巡视巡察、审计监督的情况看,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还存在覆盖空白、执行脱节、绩效缺失等问题,特别是涉农、涉企、民生及乡镇和村级财政财务资金管理等重点领域,部分项目存在申报弄虚作假、资金使用截留挪用、财经纪律松懈等情况,一些群众身边的腐败现象屡禁不止,违法违纪问题易发多发。

因此,我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河委办发〔2018〕65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近年来《河源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河府〔2014〕36号)的实施情况,从我市实际出发,系统梳理财政资金管理流程,突出专项资金设立、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填补空白、细化举措、注重公开、压实责任,着力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机制,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在财政财务管理中规范性作用。

二、《办法》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

(三)《中共河源市委办公室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河委办发〔201965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

(一)内容要点

办法》包含九章内容,分别为总则、职责分工专项资金设立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信息公开、责任追究、附则37条

第一章,总则6条(第一条至第条),说明出台《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实行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制,要求专项资金管理应当目标明确、绩效优先、标准科学、管理规范、公正透明。

第二章,职责分工,3(第条至第条),明确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部门,市业务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部门,市审计部门是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部门,申报单位、资金使用单位和第三方委托机构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章,专项资金设立,9条(第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专项资金设立的条件以及程序,要求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项目库管理,要求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应配套制定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对专项资金的调整、压减或撤销等作出了相关规定

第四章,预算编制,4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要求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编制程序报送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和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预算。

第五章,预算执行,6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要求市业务主管部门严格按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办理专项资金分配和下达,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和支出进度,项目实施完毕后,要按照“谁审批具体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并对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涉及的调剂事项作出了相关规定。

第六章,预算监督,3条(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一条),要求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监控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以及重要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和通报,市业务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预算年度终了及预算执行完毕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评。

第七章,信息公开,3条(第三十二至第三十四条,明确市业务主管部门是本部门分管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的责任主体,对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责任追究,共1条(第三十五条),对存在专项资金或预算执行进度慢、效果差,或分配、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或涉嫌违法犯罪等情形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共2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阐述了《办法》执行起始时间

(二)主要变化

《办法》修订前共九章内容,分别为总则、专项资金设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审批、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专项资金信息公开、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附则,共46条。修订后,主要调整如下:

1.增加了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管理。修订后《办法》要求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制,目录清单内的专项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专项资金目录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提出,报市财政部门汇总形成目录清单,报市政府审定。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包括主管部门、专项资金名称、设立年限、主要用途、绩效目标、资金规模、审批权限等内容。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一经确定,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作调整

2.调整了职责分工。修订后《办法》明确了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市本级专项资金设立、预算编制,组织实施财政监督,市财政部门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从申报指南(通知)发布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资金退出的全周期管理。

3.调整了设立条件。修订后《办法》增加了两项条件:一是要求专项资金必须有明确的管理要求,要具有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支持对象、支持范围、支出标准和具体用途等;二是要求对于符合市场规律,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不得设立专项资金

4.调整了设立程序。修订后《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设立程序,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进行前置性审核,经审核符合设立条件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议市政府审议批准后纳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要求设立专项资金应当专题研究,专文申请,不得在其他文件中附带提出设立专项资金的申请。

5.明确了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程序。修订后《办法》要求市业务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报送本部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再根据市政府审定的专项资金目录情况编报专项资金预算,随部门预算一并报送。

6.明确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修订后《办法》要求专项资金要实行预算执行承诺制,并对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批程序、时限以及调剂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zfgb/2020/07/szfwj/content/post_3828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