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府〔2019〕5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和平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财政局反映。
和平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9日
和平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和平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包括上级转移支付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明确、统筹兼顾、保障重点、绩效优先、科学规范、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二、管理职责
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使用单位以及县纪委监委、县审计部门按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县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起草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指导资金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压缩、调整和撤销,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
3.向县政府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批复,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
4.负责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核汇总、综合平衡,以及专项资金整体调度和统筹安排;
5.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部署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组织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续期绩效评价报告,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6.牵头组织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7.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业务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承担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对本部门使用的专项资金承担直接监管责任;
2.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
3.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储备,组织项目绩效自评,受理并组织具体项目申报,落实资金使用,组织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并配合县财政部门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4.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续期申请,开展续期评价,清理期满退出或者被撤销的专项资金,提出专项资金调整意见,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
5.按规定向社会公示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申报条件及程序等;
6.对专项资金进行明细核算和指导使用,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7.积极配合县审计、纪委监委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8.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县审计部门依法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实施审计监督,不断加强专项资金的延伸审计力度,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四)县纪委监委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察,对单位和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进行查处。
三、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消
(一)县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的设立,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专项资金项目及规模,再由县政府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县本级专项资金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明确的政策依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符合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及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2.具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原则上每个专项资金明确一个资金主管部门,避免多头管理,确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资金主管部门的,应当确定一个牵头部门;
3.具有明确的管理要求,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支持对象、支持范围、支出标准和具体用途要科学、合理,满足预算管理要求和财力保障可能;
4.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专项资金执行期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满前1年编制年度预算草案时申请重新设立。
5.符合市场规律,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不得设立专项资金;
6.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用途相同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
(三)县本级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设立:
1.申请设立本级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提供设立依据、使用范围、绩效目标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县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进行前置性审核,对专项资金的设立依据、规模、期限、具体用途、支持对象、支持范围和绩效目标提出审核意见;
3.经审核符合设立条件的,由县财政部门会同资金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审议;
(四)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项目库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做好项目准备,原则上提前一年组织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和排序择优。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具体按照《和平县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调整、暂停或撤销该专项资金:
1.专项资金设立时的目标任务已完成,或者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发生变化、目标不符合现实需要或者已不存在的,应当撤销专项资金或压缩资金规模;
2.设立依据已被调整或者废止的,应当撤销专项资金或压缩资金规模;
3.在监督检查、专项审计或者绩效评价中发现违法违纪问题,或者绩效评价结果与原设立的目标任务差距较大的,应当撤销专项资金或压缩资金规模;
4.专项资金的绩效连续两年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5.其他需要调整、暂停或撤销的情况。
(六)专项资金实行到期退出制度。
专项资金执行期满不再续期或者在执行期内被撤销的,财政部门不再安排资金预算,资金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县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后续管理工作。
四、预算编制
(一)预算单位应当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并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报送县财政部门。
县财政部门结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结果,对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需求提出审核意见,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项目及规模,报送县政府审定。
专项资金项目编制完成后,如因新增专项资金、调整资金规模等原因需要调整,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二)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向县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三)未纳入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的,不安排预算。
(四)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年初预算编制环节细化到具体项目和用款单位。对于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出事件、“以奖代补”等确实无法提前细化分配的资金以及民生配套需专户管理的资金,在预算编报阶段可以不落实到项目单位。
(五)财政部门于每年10月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具体要求和报送期限等。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程序采取“二上二下”方式开展编制工作。
1.资金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预算随同其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县财政部门(以下称“一上”);
2.县财政部门审核资金主管部门“一上”数据,并下达预算控制数(以下称“一下”);
3.资金主管部门根据“一下”控制数,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将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随同其部门预算草案再次报送县财政部门(以下称“二上”);
4.县人大审议通过部门预算草案后,由县财政部门批复下达(以下称“二下”),资金主管部门按批复的预算执行。
五、预算执行
(一)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要求办理资金分配、下达。资金主管部门按规定将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含提前下达部分),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7日前报送县财政部门。其中,项目的资金分配方案及调整方案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部门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在公示前按程序报县领导审批。县财政部门在收到分配方案后7日内及时发文下达指标,用款单位为非预算单位的,资金指标下达到主管部门。
(二)专项资金管理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1.县级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的管理
(1)编入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由预算单位提出用款明细计划,经县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标准审核后在专项额度内下达预算。
(2)民生配套类专项资金,由县财政部门依据预算计划安排的规模,按计划核实下达预算。
(3)县级切块专项资金的管理
申请程序。专项资金申请程序遵循自下而上申报的程序。一级预算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报县分管领导提出意见;二级以下预算单位申请专项资金,应逐级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分管领导提出意见。申请报告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按审批程序审批。
审批权限。金额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由分管财政县领导审批;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由县长审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金额较大的重大事项,严格按“三重一大”事项管理,在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由分管领导及县长审批。
(4)预算年度内专项资金未使用或有结余的,由县财政部门收回统筹安排,不再进行预算年度结转。
(5)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专项资金须在二年内申请、使用,超过二年的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不作为申请资金的依据(已竣工未结算的一次性建设项目除外)。
2.县级预备费的管理。属应对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和事前难以预见的支出在预备费中安排,动用方案由县财政部门提出,报县政府决定。动用预备费审批程序按本条切块专项资金审批程序管理。
3.年度新增财力预算安排管理。年初预算未安排,预算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需使用的项目,视财力情况统筹考虑,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在超收收入或新增转移支付可支配财力中解决,按切块专项资金审批程序管理。列入预算调整的项目如下:
(1)按国家、省、市、县出台的增支政策规定,需要增加的各项经费。
(2)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局性会议的经费。
(3)县委、县政府决定的全局性事项的办理和各种专项行动(专项业务)等所需经费。
(4)不可预料的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所需经费。
非政府必须负担的社会群众团体组织经费和不符合政府公共财政框架范围的开支,不列入增加预算范围。
4.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管理
(1)指定单位、指定用途资金的专项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收到上级专项资金文件后,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转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同时,转下达资金指标文件抄报县分管领导、分管财政常务副县长、县长。
(2)未指定单位、指定用途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指标额度和用途作出资金使用分配方案,经财政部门对项目分配方案的用途匹配性、合规性等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分管财政副县长、县长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审定的方案,按程序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县政府审定的资金使用方案由县财政局(业务股室)存档。同时,县财政局将县资金指标文件抄报县分管领导、分管财政副县长、县长。
(3)上级财力补助类、奖补类资金,县财政部门已安排资金保障或奖补的,不再对该类资金进行分配,由县政府统筹使用。
(4)上级指定单位、指定用途专项工作经费,县财政已足额安排的,上级安排的专项工作经费不再安排,未足额安排资金的,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报分管财政副县长、县长同意后适当安排。
(5)上级专项资金在实际执行中需变更项目、调整用途的,按调整程序执行。
(6)上级专项资金拨付审批权限:
预算单位申报1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县领导审批;
预算单位申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县领导、分管财政县领导审批。
预算单位申报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县领导、分管财政县领导、县长审批;
(三)专项资金拨付流程
1.县级专项资金,由部门根据专项工作开展实际向县财政局报送资金需求计划,县财政局在年度预算专项额度中拨付。
2.上级专项资金,由资金使用单位填制《和平县财政专项资金拨款审批表》并附相关资料,报县政府相关领导审批后交回县财政局授权单位支付。
3.县财政下放镇级监督管理的专项资金,按镇级专项资金管理程序办理。
(四)专项资金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新设立专项或增加额度;年中经批准出台新政策的,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县政府审定,并按规定程序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批。
规范专项资金调剂,确需调剂的,资金主管部门应在预算法和财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办理。调剂资金达该项专项资金总额10%及以上的,报分管县领导审批;达到20%及以上的,经分管县领导和分管财政县领导审核后,报县长审批。
(五)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加快支出进度。当年未使用完毕的资金按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办法办理。
(六)项目实施完毕后,县资金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要按照“谁审批具体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对项目组织验收、考评,并及时将验收或考评结果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七)资金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资金分配方案的,县财政部门要及时提醒并报告相关分管县领导。经督促后仍未及时有效整改,导致未能按预算法规定时限下达资金的,产生的相应责任由资金主管部门负责。
(八)资金主管部门负责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
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五、预算监督
(一)预算执行阶段,资金主管部门要按照事前支持项目和事后支持项目的不同类型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监控,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责成项目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执行。县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与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监控并通报。
(二)预算年度终了及预算执行完毕,由资金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评。资金主管部门对部分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形成自评报告报县财政部门备案。县财政部门结合资金主管部门绩效自评情况和当年工作重点,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部分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或自评抽查,将绩效结果汇总报县政府。
(三)县财政局要建立重大项目前置性审核制度。预算单位要将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报送县财政局进行政策性审核,县财政局对是否存在浪费财政资金情况进行严格把关。
(四)资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要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跟踪监控。县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预算法及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六、信息公开
(一)资金主管部门是本部门分管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的责任主体,应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20日内,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等载体向社会进行公开。
(二)除涉及保密要求和重大敏感事项不予以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开。主要信息内容包括:
1.各项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2.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安排金额、绩效目标、项目立项储备等。
3.资金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和分配对象等。
4.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5.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考评情况、绩效自评报告和财政部门反馈的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等。
6.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七、责任追究
(一)对存在以下情形的,追究相关部门、用款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1.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慢、效果差的资金主管部门(单位),由县财政部门提请县政府进行约谈。
2.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资金主管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协管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3.申请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追回专项资金,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奖惩,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4.业务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5.触犯党纪政纪的,依规移送县纪委监委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县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