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府〔2019〕12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龙川县循环经济产业园生态补偿办法》已经县委十三届116次常委会议和十六届54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住建局反映。
龙川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7日
龙川县循环经济产业园
生态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循环经济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所在区域的生态环境建设,建立龙川县循环经济产业园生态补偿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选址工作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川县循环经济产业园服务范围内的所有镇村。
龙川县已建成运营或新建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包括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填埋场和餐厨垃圾处置厂)服务范围内的镇村自本办法颁布实施后参照执行。
第三条 生态补偿遵循“谁受益、谁补偿,谁受损、谁受偿”的基本原则。
循环经济产业园或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所在镇为受偿镇,生活垃圾输出镇为补偿镇,对补偿镇进入产业园的生活垃圾按量收缴生态补偿费,用于受偿镇的生态补偿。
第二章 生态补偿费来源
第四条 补偿镇应缴纳的生态补偿费根据该镇进入产业园处理的生活垃圾量和收缴标准计算。生态补偿费收缴标准为25元/吨,每五年上调一次,调整办法另行制定。
补偿镇应缴纳的生态补偿费=生态补偿费收缴标准×该镇进入产业园处理的生活垃圾量。
第五条 每月10日前,产业园运营单位统计补偿镇上月进入产业园的垃圾量,将统计表上报县住建局并分送各补偿镇。每月15日前,各补偿镇完成对上月垃圾处理量的核对,最终由县住建局核定。
第六条 县住建局每季度根据核对后的垃圾量统计表计算上一季度各补偿镇应缴纳的生态补偿费金额,于当年1、4、7、10月份的20日前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后通知各补偿镇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指定账户缴纳生态补偿费。
第三章 生态补偿费使用
第七条 县财政局应设专账管理生态补偿费、专款专用。
生态补偿费由受偿镇政府和产业园所在村(以下称受偿村)村委会按2:8的比例分配。受偿镇政府、村委会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用途编制本级生态补偿费年度使用计划,并上报县住建局和县财政局。
县住建局和财政局对年度使用计划审核后,结合年度区域生态补偿费收入情况,汇总编制下一年度区域生态补偿资金使用计划,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
县财政局根据年度区域生态补偿资金使用计划,将补偿资金按规定用途和项目进展情况拨付使用。
第八条 生态补偿费应当用于受偿镇村的环境治理、处理设施周边市政配套、居民经济补偿和权益保障等,具体包括以下用途:
(一)环境综合治理、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修复、环境绿化美化保洁;
(二)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维护、基础设施改善、公共设施建设,包括但不限于文化、体育、休闲、垃圾收运等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三)垃圾运输道路沿线环境治理、道路保养、路灯等基础设施维护保养;
(四)经济发展扶持、经济补偿,直接对居民个人的经济补偿按照与产业园距离就近原则分配;
(五)村民医疗保险,生活困难居民救助,大病医疗救助;
(六)设立奖助学基金;
(七)居民参与环境监督、环保宣传等工作;
(八)经县、镇政府同意的保障居民合法权益的其他
合理诉求;
(九)户籍不在受偿村的不享受对居民个人的补偿。
结余生态补偿费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各方职责
第九条 县住建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生活垃圾补偿费统计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生活垃圾补偿费的收缴、管理和拨付,并对生态补偿费使用情况进行财政监督。
第十一条 县审计局负责对生态补偿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补偿镇政府负责核实本镇进入产业园的生活垃圾量、缴纳生态补偿费等工作。
第十三条 受偿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对生态补偿费的使用进行预决算,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和监督举报方式。
受偿镇政府和村委会共同负责产业园周边环境治理、受理居民信访与诉求、群众关系协调和处理等工作,保障产业园正常建设运营,并承担相应维稳责任。
第十四条 产业园所在区域公众有权对生态补偿费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对在生态补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受偿镇、村违反本办法要求使用生态补偿费的,由县政府对其通报批评并由县财政局对其生态补偿费扣减;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受偿镇、村因环境治理、群众关系协调和处理等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的,由县政府对其通报批评并由县财政局对其生态补偿费扣减。
第十八条 补偿镇不按时足额支付生态补偿费的,由县政府根据拖欠情况在对该镇的财政拨款中扣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和其他上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生态补偿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
送:县委各部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武装部,县各群团组织,驻龙有关单位。
龙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