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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川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13 10:51:54 来源:龙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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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府办〔2019〕76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经十六届57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龙川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司法局反映。

 

 

 

龙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3日

      

 

龙川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县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广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县政府、县直部门(含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乡镇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应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及人民法院的通知进行答辩、举证、出庭应诉和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应当承担具体应诉责任,负责准备被诉行政行为相关的事实、证据、依据、程序等材料,提出应诉答辩的初步意见。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四条  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按以下原则确定承办单位:

(一)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行政诉讼,由县司法局负责行政应诉工作;

    (二)县政府工作部门以县政府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由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部门负责行政应诉工作;

(三)县政府工作部门作出其他行政行为引起的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由该工作部门负责行政应诉工作;

(四)县政府派出机构作出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由该派出机构负责行政应诉工作;

(五)涉及县政府多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为主负责行政应诉工作,其他部门协同配合;

(六)起诉县政府不作为的,由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部门负责行政应诉工作。

如前款(二)至(六)项行政案件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县政府可指派县司法局指导、协助行政应诉工作。

第五条  县政府办或县司法局在收到以县政府为被告的应诉通知书或起(上)诉状副本之日起2日内,按本规定第四条确定承办单位,按办文程序报批,并将批示及相关法律文书转交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在收到应诉通知书或起(上)诉状副本等材料5日内,应将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的答辩材料及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送县司法局审核。

县司法局在收到承办单位的答辩材料2日内审核完毕并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县长审定签发,盖章后由承办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

  第六条 以县直部门或乡镇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该部门或乡镇负责行政应诉工作,并根据本部门和本乡镇的工作实际,确定案件应诉人员。

  第七条 被诉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是该行政机关行政应诉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组织依法答辩、举证、出庭应诉和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责任。

    第八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同时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本行政机关案件的具体承办人或者熟悉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或者外聘的法律顾问出庭。  

  第九条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共同被告案件,如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十条 县直部门和镇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年度第一宗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出庭应诉,年度出庭应诉率不得低于50%。

  第十一条 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应当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自觉维护司法权威。

  被诉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

  第十二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被诉行政机关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不当,主动依法纠正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十三条 被诉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应当根据裁判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一)认为应当上诉的,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生效的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的,依法及时履行;

  (三)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确有错误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和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回复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对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总结败诉原因,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

  第十六条 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备案制度。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后,报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股备案。

  第十七条 县司法局应定期对本行政区域行政应诉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统计分析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县直各单位、镇政府应当将本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县政府将县直各单位、镇政府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评范围和依法治县工作考评范围。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

  (二)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的;

(三)拒不进行答辩和举证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五)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