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落实2018年全国教育大会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幼有所育”的要求,切实解决“入园难、入园贵”群众关切的问题,确保学前教育公益性,国务院于2019年1月9日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通知明确要求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制定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完善治理举措,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教育部公办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于2019年4月19日下发了《教育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19〕26号),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要按照《通知》要求,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筹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工作方案,建立治理工作机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9年5月20日下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9〕124号),通知要求各地要认真制订本地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步骤和整改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2019年6月15日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及时报送省治理工作小组联合办公室。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已建成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部门。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配套幼儿园,原则上于2019年11月底前移交。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并已签订移交协议的配套幼儿园应按协议时限移交;未签订移交协议的,以2015年12月31日(粤教基〔2015〕21号文发布之日)为节点分类施策:该日之前规划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市有关主管部门、县(区)政府(管委会)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回收,如确定不回收的,应通过实行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提供财政补助等办法降低办园成本,逐步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该日之后规划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市有关主管部门、县(区)政府(管委会)应采取措施予以回收,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回收的,应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发商违规将未回收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或闲置不用、挪作他用的,市有关主管部门、县(区)政府(管委会)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收回。
产权归属开发商、个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收回及补偿办法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自行确定,市区范围内幼儿园则由市、区两级政府负责共同落实。自然资源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配套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开发商拒不移交的,相关项目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并按规定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三、目标和任务
(一)摸底排查。以县(区)政府(管委会)为单位,组织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此项工作原则上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二)全面整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从实际出发,认真制订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逐一对台账中登记的城镇住宅小区的幼儿园配建情况进行整改。对于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或已移交但使用不到位的,原则上于2019年11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租赁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20年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三)监督评估。市政府将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排查、整改等环节进行督导、监督和评估,针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县(区)政府(管委会)进行通报。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9年12月15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为5年。
河源市教育局
201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