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减轻我市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19﹞49号)等文件,我局拟出台进一步阶段性下调我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政策。下面以问答形式对这项即将出台的政策予以解读。
一、出台这项政策的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工伤便函﹝2019﹞24号)等上级文件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的要求,据测算,无论是2018年4月底还是2019年4月底,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均超过32个月以上。
二、我市从2019年起不是刚刚下调过一次工伤保险费率吗?下调的比例是多少?
答:是的。从2019年1月起,我市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20%比例。
三、这次下调的比例又是多少?再次下调后,我市的费率是多少?
答:这次再阶段性下调39%,下调后,我市执行的平均费率为0.209%。
四、这项惠企政策的执行期限多久?
答:2年。执行期限从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五、这项政策执行时间从5月起,现在是6月份了,5月份企业多缴的费用如何处理?
答:通过6月份加大下调费率比例方式冲减5月份企业多缴的费用。具体是,5月份企业按政策多缴的费率为19%,政策规定5月底前已经办理缴费登记且6月份参保缴费的企业,其6月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下调比例58%执行。
六、这项政策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适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所有用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