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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源县加强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6-11 22:39:52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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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9〕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东源县加强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已经八届31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1日

 

东源县加强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队伍

建设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大力实施“人才强县”工程,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建设一支具有较强竞争力、善于推动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高层次人才队伍,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河源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河委办发〔2013〕12号)和《东源县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试行)》(东委办发〔2016〕7号)精神,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高层次人才的范围、引进计划和方式

  (一)本实施办法所指的高层次人才是指从事教育事业、能够加快我县教育事业发展所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主要对象包括:

  第一类:省级以上名校长、名教师、名班主任和教育科研专家;

  第二类:正高级职称或省级以上“特级教师”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类:普通高校研究生学历以上(硕士学位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高层次人才的引进计划。高层次人才引进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对用人情况提出计划和要求,联合人社部门具体负责落实。

  (三)高层次人才的引进方式。可以采取工作调动、公开招聘等形式引进人才。

  (四)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可结合年度考核予以提拔任用或重奖。

  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的记录。

  二、高层次人才的待遇

  (一)教育系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津贴。对本实施办法所列的高层次人才,经县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与县教育行政部门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合同期内在职在岗的享受人才津贴。具体标准:第一、二类高层次人才一次性补助2万元;第三类高层次人才全日制学历的每人每月发放人才津贴1500元,非全日制学历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

  (二)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津贴补助,由县级财政人才工作年度预算经费全额负责。

  (三)高层次人才的其他待遇

  1.高层次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户口可根据个人意愿随调随迁,在工作单位所在地落户。公安部门凭教育行政部门签发的调动通知予以办理入户手续。

  2.高层次人才子女需转入本县公办学校读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及办理有关手续。

  3.高层次人才的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高层次人才要在相应岗位从业才能享受上述各项待遇,用人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人才津贴补助的,将追究用人单位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激励

  (一)鼓励和支持我县教育系统在职人员提高学历(学位)层次。在取得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硕士)或博士学位后,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一次性补助硕士生学杂费2万元、博士生学杂费7万元。

  (二)鼓励和支持我县教育系统在职人员提高职称层次。在晋升为正高专业技术资格或省级以上特级教师后,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鼓励和支持我县教育系统在职人员参与省级以上名校长、名教师、名班主任和教育科研专家评选,在取得以上荣誉后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高层次人才的服务和管理

  (一)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管理工作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二)建立高层次人才基础数据信息库。教育部门要完善人才信息网络和建立人才数据库,对在我县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增强人才引进工作的计划性和实效性。

  (三)建立定期走访高层次人才制度。教育、人社等部门每年组织专项走访、慰问、座谈等活动,了解高层次人才工作和生活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并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四)建立教育部门领导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每位领导联系1—2名高层次人才,定期开展“约见高层次人才代表活动”,听取意见建议,为其排忧解难。

  五、其他事项

  (一)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由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高层次人才的资格审核、组织协调、业务管理、政策咨询等工作,提议召开县人才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经认定后从县人才工作经费中列支人才津贴。

  (二)关于全日制学历和非全日制学历的认定:1.在参加工作之前所取得的学历学位,按照教育部门关于学历学位的有关规定,属于普通全日制教育的,按全日制教育掌握;其它情况,按在职教育掌握。2.在参加工作之后所取得的学历学位,按全日制教育掌握的,一般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通过参加全国统一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入学、达到入取分数线、经省级招办批准录取;(2)学习期间采取全天在校学习方式(即全脱产学习);(3)学习期间须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和工资关系,转递本人档案;(4)毕业时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并重新派遣。否则,一般按在职教育掌握。

  (三)在本实施办法发布前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自本实施办法发布之日起,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或之前已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至少还有5年服务期的,合同期内享受与高层次人才一样的人才津贴。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才津贴发放时间从2017年9月份开始计发,以前年度不补发。

  (四)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提前终止聘用合同,取消其享受的有关待遇,且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人才津贴。

  (五)本实施办法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其他未提之处按《东源县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试行)》(东委办发〔2016〕7号)执行。

  (六)本实施办法执行时间与《东源县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试行)》(东委办发〔2016〕7号)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