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府规〔2019〕3号
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
非道路移动机械指用于非道路上的机械:
(一)自驱动或具有双重功能: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机械;
(二)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
具体类型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园林机械、其他机械等。
二、备案登记时间及方式
(一)现有非道路移动机械持有人应在2019年5月22日前通过现场书面申请方式,向县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1.矿山采选矿、土地开发等项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到县自然资源部门备案登记;2.建筑、征地拆迁工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到县住建城乡部门备案登记;3.铁路、公路等项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到县交通运输部门备案登记;4.水利建设项目、采砂场及堆放场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到县水利部门备案登记;5.涉农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渔船等到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登记;6.林业项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到县林业部门备案登记;7.市政工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到县城管执法部门备案登记。
(二)2019年5月22日后新增、流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使用之日前30日内向县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未在本通告规定时间内备案登记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咨询电话:0762-6751788。
特此通告